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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地方立法权并不是权利的扩张

发布时间:2014-09-02 作者:


   《立法法》实施14年来将首次修改。根据草案,此次修改扩大了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范围,从目前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扩至全国282个设区市。草案同时还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了规定……



    作者  王钟的

    对多年争取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如广东佛山市就“十年追梦”,从2003年开始正式行文申请批准佛山为“较大的市”。但是,自1993年4月国务院批准苏州、徐州为“较大的市”后,这项审批就冻结了。这就意味着,一些城市并不具备地方立法权。对此,新的《立法法》进行了调整。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如今,《立法法》的修改在赋予地方城市立法权上先行一步。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言,地方立法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地方特色的问题,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表现形式。不过,各地是否为地方立法做好了充分准备,现有省会城市、较大的市早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多年来的立法实践遇到过什么样的问题,理应在新的《立法法》修改时受到关注。

    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边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千呼万唤要求国家下放立法权,另一边是有立法权限的行政区域有时候用不好地方立法权。比如,2005年6月《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相对于国家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省一级的地方法规属于下位法。但是,这部地方法规违背了国家“取消婚前检查”的规定,著名法学家马怀德当时就提出这属于“越权立法”。今后地方立法权从省级行政区、部分大城市扩大到设区的市,一些还没有立法经验的地方如何“合法”地立法,对其而言将是挑战。

    地方立法由谁来立,也是法学界多年来关心的一个问题。在目前各地的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成为多数地方法规的立法主体,地方人大在立法上少有作为。根据有关统计,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划分不清,对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将是考验。颁布法规,兹事体大,在今后的地方立法中,有必要划清哪些法规由人大全体会议审议,哪些法规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法》修改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做出了新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这是规范地方立法权的一项进步,避免地方法规成为行政权力扩张的另一种形式。2009年后,一些地方立法禁止在网上“人肉搜索”,当时网友“并不买账”。立法者认为“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民间反对者则认为这有助于实现网络监督,曝光贪腐官员的劣迹。依照《立法法》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规定,牵涉公民权利的“人肉搜索”能否由地方立法,就值得审慎考量。

    此外,地方立法要接受更多监督,除了征求公众意见、人大表决通过等程序外,还需要省一级人大的批准。这意味着地方立法必须有法律审查环节。那么,在立法领域,省级人大除了制定本省地方法规外,还要做好下辖设区市的立法“把关人”。上级善于审查下级立法,敢于使用“否决权”,也是地方立法更加规范的表现。

    赋予地方制定法规的权力,是尊重地区差异的表现。不过,立法并不等同于权力的扩张,立法应当是对权力的规范。检验地方立法成效,首先要看立法是否符合当地民意。各地为即将到来的立法权庆贺的同时,请先检查立法能力有没有跟上。



原文标题:[中青报]等来立法权力,期盼立法能力

原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立法网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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