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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但立法应说不

发布时间:2012-10-24 作者:


    有人说,要毁掉一个人,最恶毒的手段不是把他送进监狱,而是关进精神病院。



    立法网实习记者  唐莹 赵娟


    有人说,要毁掉一个人,最恶毒的手段不是把他送进监狱,而是关进精神病院。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然而,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刘国清副院长对记者讲,对于专科医院来讲,72小时是无法做出确切诊断的。

“被精神病现象”传递了何种信息

    1997年,好打抱不平的徐林东,因看不惯一家都是残疾人的邻居张桂枝在宅基地纠纷一事上吃了乡政府的亏,开始帮她写材料、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10月,不堪徐林东“找麻烦”的大刘乡政府,把正在北京上访的徐林东抓回来,将其送到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关起来。2009年12月7日,大刘镇政府又将其转移到漯河市精神病医院。

    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上访农妇因“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10日,紧接着又被处以劳教1年的处罚。不过,拘留期刚满,她被强行送进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被“治疗”132天。被“治疗”132天,吴春霞月经紊乱、小便失禁。

    近年来,我国各类“被精神病”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十堰“郭元荣案”、北京“陈淼盛案”……这些类似的“被精神病”个案,向我们传递着一个信息:在立法上,应规定由何种程序来鉴定他们是否患上了精神病?

在医学上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是存在风险的

    据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马力介绍,精神病的发病原因是很复杂的。依靠我们现有的医学诊断设备和方法,是很难判断精神病人的患病程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很多病症是靠人为的观察和询问来判断的。这与医生的医疗水平和经验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医学上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是存在风险的,如果在司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出台,监护人或者监护单位或者是精神病相关群体、单位,一旦出现利益关系或者是利益矛盾时,就会人为地制造“被精神病”的现象。

    一位资深的专业人士说,精神疾病是现代西医科学中唯一依靠症状学诊断的疾病,没有实验室检测可以诊断。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检测学指标可以“确诊”精神疾病。因此,目前的精神病医学,还只是一门经验医学或“灰色理论”。 就不难理解社会上为何时不时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以及为数不少的“正常人”因某种利益而故意将自己虚假鉴定为精神病的案例了。

鉴定精神病的法定时间应如何规定

    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刘国清副院长认为,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对于专科医院来讲,72小时是无法做出确切诊断的。因为精神病不同于一般的身体疾病,它的发病原因和发病时间都具有特殊性。所以,要想完全正确的诊断病人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观察时间,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诊断。

    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波律师却说:“72小时已经超过刑事拘留的24小时,时间有点过长。对当事人的精神,也肯定有一定影响。”

精神障碍的法定鉴定机构应由谁决定

    草案二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林波律师认为,草案在这一方面有很大的突破。因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而草案当中却提出“自主委托”。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备精神鉴定资质的机构数量其实很少。而且,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鉴定机构都因为利益的驱使,使得鉴定结果并不公正客观。他建议,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精神障碍的鉴定至少应由省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来承担。

    知名精神病医师、网友“蓝药师”进一步建议,司法机构跟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互相监督的关系,而不应是联合办公的关系。是不是精神病,精神病有没有痊愈,应该让医疗机构单独判断和决定,其它机关不应该有什么意见。一旦医生出现了渎职问题,不管是精神病医生利用手上的权力迫害公民,还是乱开证明,让不法分子利用“被精神病”逃脱惩罚,在证据确凿后,都应由司法部门对医生等进行惩罚。

    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有两家以上精神卫生方面的鉴定机构一起鉴定,为避免人情等因素,其中有一家必须是外地机构,一旦鉴定结果出现矛盾,则召开公开的专家会诊或者疑病从无处理。鉴定过程的病历记录,必须完整明确且公开,要经得起专业方面的推敲与质疑。在鉴定结束后,主诊医生签字并负司法责任。如果明显是玩忽职守,或者犯了常识错误,视其情节,按渎职或迫害公民进行司法处理。

    林波律师强调,是否患有精神病,或者说是否属于需要治疗精神病患者,都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决定。即使那些在别人看来属于精神病的患者,如果自己不承认是精神病患者或者不愿意接受所谓的专业治疗,那么,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这些公民的选择权利,不能强迫他们接受治疗。当然,更不能把他们隔离起来,让他们脱离现有的社会关系,成为一个真正的“精神病”患者。

谁有资格送人到精神病院进行鉴定

    在人于人交织的社会中,道德的偏差把越来越多的正常之人送进了精神病院。其中不乏至亲。59岁的陈素华因为家庭琐事纠纷,被儿子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后经医院检查,发现陈素华并没有精神病。母亲在反抗过程中,还遭到了儿子的殴打。

    刘院长表示,由于精神患病的特殊性,“精神病”患者常被认为在患病后丧失行为能力,于是就由其监护人或某些组织“送到”医院就医,这也算符合常理的。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永红指出,“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当事人都是因家庭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就诊的。2011年4月,武钢职工徐武因上访而“被精神病”,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上访照片被当地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这些“被精神病”的案例当事人被送至精神病院,也的确符合草案条例中由“监护人或近亲”以及“某些组织”送至医院的规定。所以,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将有利于遏制“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

    在采访中,大家都盼望精神卫生立法在遏制“被精神病”现象上,有长足的进步。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无法摆脱‘被精神病’的厄运。《中国青年报》关于“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的报道,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共同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江帆并不属于应当进行鉴定的8类人员之一。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中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为江帆做鉴定的权力部门既不是利害关系人,也没有事先通知本人或亲属。擅自委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如果一个社会,只要有权力,就可以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那么,说不定哪一天,你也会被指认为精神病的。到时候,或许你的神经不是钢丝,而成了真正的精神病。那将是怎样一个恐怖的世界!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恳请尽快立出有实效的法律,彻底完善中国精神病鉴定、收治的工作程序,使之回归科学和人道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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