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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聚焦河湖长制

发布时间:2018-08-15 作者:章娜


    8月14日,江西省召开2018年“人大立法在进行”新闻发布会,确定将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作为今年立法的重点工作。据悉,连续多年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新途径,开设“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努力使立法过程成为聚民智、顺民意、凝民心的过程,真正把法立在百姓心坎上。2018年“人大立法在进行”聚焦河长制湖长制,将河(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在河湖管理和保护方面继续领跑全国。


成效


地表水水质优良率去年上升到88.5%


    2015年底,江西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河长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覆盖全省所有水域的省市县乡村5级组织体系,共设立5级河湖长2.5万余人,配备河湖管护人员9.42万人。两年多来,解决了一大批过去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


    全省聘用1.7万多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河道保洁员,助推脱贫致富。河湖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201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率从2015年的81.4%上升到8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6个百分点;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从2015年的93.8%上升到99.1%,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较大改善。


立法


从法治层面明确工作组织体系构架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邱荣飞介绍,《条例》规定省、市、县、乡四级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在流域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跨省和跨设区市重要的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各河湖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为从法治层面明确河(湖)长制工作组织体系构架、各级河(湖)长职责及工作要求等,将河(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在河湖管理和保护方面继续领跑全国,有必要制定出台《条例》。”邱荣飞认为。




原文标题:呵护河湖清流 今年江西人大立法聚焦河湖长制


原文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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