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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增加“移管被判刑人”专章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24 作者:王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相互移管被判刑人的需求日益增长,监察法、反恐怖主义法、出入境管理法等对移管被判刑人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与一些国家已签订了一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我国在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规范移管被判刑人工作,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移管合作。


    草案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二是明确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三是增加一章“移管被判刑人”作为第八章,规定对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其行为根据两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两国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将被判刑人移管回国执行刑罚,并对相关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原文标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增加“移管被判刑人”专章规定


原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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