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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发布施行

发布时间:2018-11-13 作者:


    继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将检察建议作为法定监督方式引入诉讼监督领域,时隔17年后,随着其内容的不断丰富、扩展,这一检察监督手段终于有了地方实施细则。

  近日,《山东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施行,这被视作全国检察机关首家推出的检察建议规范化操作标准。

  调研表明,2016年至2017年,山东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11835件,主要涉及诉讼监督和社会治理等领域。仅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收回国有资产及专项资金3107万元,收回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9亿元,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2430万元,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水直排、违法倾倒垃圾、非法占用耕地等资源环境问题。

  与此同时,相关调研也发现了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定位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建议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理想等大量问题。大多数被建议单位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都给予了回复,但有的无后续整改措施和动作,有的纠正措施非常笼统,程式化、虚无化,还有的甚至在态度和行为上对检察建议进行抵制。

  “可以看到,成绩是有的,问题更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丝毫忽视的。问题就是导向,我们的态度就是迎难而上,破解难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振忠说。

  在省内多地试点,试点结束后结合多轮论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国内专家进行的高端论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最终出台《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分为十大部分计59条,不仅提出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发送范围,规范了相关文书的制作及送达流程,设定了接受回复的具体事项和要求,而且细化了检察建议的启动监督程序,规定了监督案件的调查取证措施。

    《实施细则》中规定,凡发出检察建议的,一律实行案件化办理。这意味着,检察建议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办案的附属物,而是因案而出、因事而生的独立新案件,它应该也必须有自身规范的运行程序,这个程序就是案件化办理程序,其中立案是案件化办理的基本程序和重要标志。  

    不仅如此,《实施细则》更有效的实现了精准监督,把大量的监督事项通过口头纠正和发出检察官告知函进行分流,尤其是山东独创的检察官告知函,既做到了繁简分流,又保证了监督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来自被建议单位的监督也作了相关规定。如果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并书面申请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被建议单位对上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相应渠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上级检察机关或本院检察长发现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有权力通知下级院或办案部门撤回或撤销。
 


原文标题:山东检察机关出台全国首个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

原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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