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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发布时间:2018-11-28 作者:齐静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山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近日,《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据全国第二次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山东有570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15%。更好地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就要打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老旧城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逐步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居家环境,对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回迁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原文标题:不得占盲道停车!山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原文来源:新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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