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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打破常规特别加开会议 您可知外商投资立法之细节

发布时间:2019-05-05 作者:滕修福


    1月29日、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二审,并决定提交3月初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是进入新时代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单一事项特别加开的又一次会议,意义重大,可圈可点。


 

 

 

    1月29日、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二审,并决定提交3月初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是进入新时代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单一事项特别加开的又一次会议,意义重大,可圈可点。

 

    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会议,都因特殊需要聚焦单一重大事项

 

    溯及过往,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多为双月下旬,会期5天左右。近几年来,因特殊需要加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追溯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16年9月份加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专门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

 

    进入新时代,2018年1月份又加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到目前为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特殊需要已加开了两次会议。第一次是去年7月9日、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第四次会议,响应党中央号召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本次特别加开第八次会议,也是响应党中央号召聚焦外商投资立法保障,为改革开放开路,为外商投资护航。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特殊需要打破常规加开会议的做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因特殊需要时可以效仿,切实做到与党委同心同向同步,履职尽责不缺位。

 

    本次加开会议聚焦外商投资立法,彰显响应号召立法保障之决心

 

 

 

 

    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在总结‘外资三法’实施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吸引、保护、管理外商投资,为我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资三法”,是指改革开放早期我国所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加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奠定了我国吸收外资和台资的法律基础。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关于修改以上四部法律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然而,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远未终止。进入新时代,制定《外商投资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去年12月下旬,《外商投资法(草案)》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并通过中国人大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时隔一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又专门加开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二审,充分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号召,通过国家立法促进改革开放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决心,也将进一步增强外商来中国投资的信心。

 

    本次加开会议二审外商投资立法,彰显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之细节

 

    据报道,去年12月底《外商投资法(草案)》初审时,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加快审议进程,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会议进行二审,期盼该法律尽快通过。同时,《外商投资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受到广泛关注。1月1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加开第八次会议再审《外商投资法(草案)》,充分彰显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各方共识的民主立法细节。

 

    依据立法法所明确的立法权限(第七条),制定诸如《外商投资法》这样涉外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同时,“外资三法”是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如果需要废止的,也应该只由全国人大来决定。因此,外商投资法必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立法法第十七条)。因此,特别在1月底加开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以推进外商投资立法进入“快车道”,正是基于遵守立法法第十七条的法定时限

 

    关于这一点,栗战书委员长在30日的闭幕会上特别讲到:“要依照法律规定,提前将法律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组织好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工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代表审议权和严格遵循法定时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榜样,这种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细节值得点赞。

 


 

原文标题:滕修福: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打破常规特别加开会议 您可知外商投资立法之细节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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