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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05-16 作者:刘佳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由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由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5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有效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相关工作,维护好地方金融稳定进行安排部署。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四川省地方金融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会议指出,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推动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注重学习宣传,提高《条例》的社会公众认知度;要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各方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障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采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捷出席会议并讲话。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原文标题:《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原文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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