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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娜:《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1-05-12 作者:张晓娜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北京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北京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细则》除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等内容外,也为律所带来了利好政策。
 
  《细则》着力于减轻申请人负担,减少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进一步降低办事成本。
 
  一是将设立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资金证明,变更组织形式涉及的验资报告,修订为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上述证明或承诺书,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同时明确规定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承诺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对不实承诺的处理。
 
  二是减少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入伙、退伙及注销等审批事项中的申请材料,将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本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方式审查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将相互关联的申请材料予以合并。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实施将大大缩短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区司法局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市司法局审核决定时限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同时,《细则》放宽了律所设立的条件。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将律师事务所分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5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
 
  此外,《细则》取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设立区域的限制,由只能在城六区以外的区域设立修订为可在本所所在地以外的区设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接受所在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
 
 

    原文标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月1日实施 

    原文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张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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