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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芸:口头威胁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8-13 作者:


     2010年留美华人学生翟田田与其教授因为学业意见不合发生口角,翟田田说了一些狠话,教授报告了校警,校警当天拘捕了翟,并将他移送给警方。一夜之间,翟田田从一个普通的中国留学生,变成了一个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



    1月14日18时50分许,扬言要制造校园血案的湖南籍男子曹某向广州警方自首,一场公共安全危机的预警以有惊无险告终。不过,在参与危机防范的机构和关切事件的公众那里,关于如何进行风险预警的争议并未因为威胁的解除而停下。

    究竟该不该对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在多大范围内通报?似乎不同的部门之间仍未完全协调。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13日夜里广州市教育局接到广州市公安局的信息通报,所以将该信息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了传达。该负责人称,“教育系统内部一直都有这种预警,且通报一直都是按照预警机制来做的。”然而,一位要求匿名的当地公安系统人士则批评教育系统的这种做法“很不得当”。他表示,此举已经引发社会恐慌,目前已有媒体介入,但这件事情本身“极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己在制造话题,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发对自身遭遇的关注”。

    或许两个部门讲的都是实话,不同的是,信息的传播模式改变了。关于曹某扬言要制造校园血案的消息,最早在公共舆论当中出现,是以微博的形式传递的,先后有广州市南武中学官方微博和中山大学相关机构微博证实这则“内部预警”。不难想象的是,任何“内部消息”一旦上了微博,就再也不“内部”了。信息经由微博的发酵,迅速成为了一场公共安全危机预警,这打破了公安系统过去内部通报的惯例,扩散的舆情和恐慌的情绪的确可能超乎有关部门的预期。

    就公众知情权而言,这样的预警在信息透明方面是一种进步,然而,就社会效应来说,的确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舆情“次生灾害”。那么,如何规范部门之间的互动协调,如何权衡危机排除效率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都需要行政和法律在处理社会成员“口头威胁”方面更趋制度化、条例化。

    “口头威胁”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呈现,中国的法律对此缺乏明晰的约束。口头威胁究竟犯不犯法?公众的认知是模糊的,甚至连执法部门在如何应对方面也是犹疑的,诸如“口头威胁”在仍未实施的阶段,能否立案直接抓捕?还是只能预警监控?这一切都需要中国的法律进一步予以界定。

    这让人想起2010年留美华人学生翟田田事件。事件起因于翟田田与其教授因为学业意见不合发生的口角,翟田田说了一些狠话,教授报告了校警,校警当天拘捕了翟,并将他移送给警方。一夜之间,翟田田从一个普通的中国留学生,变成了一个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最终,美国控方对翟的指控由原来的“恐怖威胁”降至“小型行为不当”。在异国他乡经历约4个月的牢狱之灾后,翟田田终于凭藉“自动离境”权利归国。一位博士生的求学生涯就此中断。

    翟案并非歧视华裔,去年12月,一位美国女大学生为逃避考试谎称要炸毁学校的建筑,也被逮捕,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被控“发送威胁信息”罪名成立,面临着监禁5年和罚款25万美元的惩罚。

    翟田田案发生期间,舆论最为热议的就是中美文化差异,当时不少人认为,口头狠话在中国人的文化里比较常见,因此翟田田根本想不到那样的口角之争会有牢狱之灾。岂止是文化,更是法律在社会生活当中的约束力不同的表现。

    同样是口头威胁,曹某是否面临法律制裁?这将成为中国的法律如何处理“口头威胁”的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媒体目前披露的信息,不排除警方所言曹某“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发对自身遭遇的关注”的可能性。据报道,曹某疑因不满拆迁补偿而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泄愤。在拆迁纠纷中,极端行为一直不少见,从自焚到扬言报复社会,可谓是拆迁博弈中当事人对社会舆论的一种直觉式的微妙把握。第一个自焚的人引起关注,随后发生了系列效仿者,直到舆论“疲劳”,新的极端方式又被“激发”出来。除了立法方面的模糊,这与媒体的报道取向、公众的情绪倾向等等都不无关系。事主揣摩社会心理,知道以制度受害者身份出来发布威胁言论会有一定市场,也知道针对青少年儿童的伤害更加刺激公众的神经,在极端心理的刺激下,在舆论效应的“蛊惑”下,他们便会铤而走险。

    如何将这种“铤而走险”的企图及时阻止,的确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新类型课题。

    自2010年福建南平校园血案以来,关于校园安全的讨论持续几年。部分舆论将惨案归结为制度原因,对杀人凶手予以了一定的同情甚至篇幅不小的传记式报道,而另一种声音认为,这种美化凶手的煽情报道不可取,容易引发心理已有隐患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效仿,从而导致更多不该发生的悲剧。

    随着中国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社会成员心理疾患爆发式增长,可以预见,各种动机不同的“口头威胁”可能会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一种要挟“维稳大局”的维权模式。从小范围的私人冲突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安全威胁恐怕会不时出现在公共生活当中,这就亟需立法、行政以及舆论多方面谋求化解之道,需要社会成员在共同防范新型风险问题上达成新的共识:官方不因维稳需要而对要挟就范,民间不因制度之困而对要挟美化,共同谴责已发生的或潜在的暴力威胁,让民众利益博弈当中的私力救济行为逐渐走向制度化的公力救济。



原文标题:“口头威胁”的社会风险和法律责任

原文来源:南方日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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