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寻衅滋事罪难逃口袋罪之嫌

发布时间:2013-08-31 作者:


    口袋罪,指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被戏称为口袋罪。“口袋罪”表面上看有利于“惩恶”,但多有以道德规范替代法律规定,将一般违法当作犯罪的嫌疑,是一种神秘威慑和不教而诛,与法治文明和司法民主相去甚远。



何为“寻衅滋事罪”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与当年的“流氓罪”一脉相承

    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的《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是当年被处以流氓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因立法笼统,内容宽泛,罪名适用混乱,流氓罪与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三罪名被誉为“三大口袋罪”。

    现在法律上的“寻衅滋事罪”原本就是从早在十多年之前就已废止的“流氓罪”中分离而来的,针对的或许就是一些在社会上混混度日的“小流氓”。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因其有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条件,司法机关又似乎可以对其中的“随意”二字作比较“随意”的扩张解释,这便在此案中被“灵活”、“能动”地使用上了。

“寻衅滋事罪”难逃“口袋罪”之嫌

    既然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那么寻衅滋事罪与流氓罪之间应该存在着纵向的时间关系和横向的包含被包含关系。1979年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

    虽然流氓罪做为一个罪名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流氓罪的逻辑思维还是存在于现实的立法和司法实务当中。有的人界定寻衅滋事罪时强加于寻衅犯滋事罪许多“超主观因素”,加之设定寻衅滋事罪要保护的“社会秩序”法益的规定过于宽泛,寻衅滋事罪身上深深打下了“流氓罪”的烙印。寻衅滋事罪仍然逃脱不了口袋罪之嫌。



资料来源:凤凰网

(立法网  小蚕/摘编)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