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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人犯露脸有法律规范吗

发布时间:2013-09-06 作者:


    疑犯或被治安处罚(包括捉拿中和行政拘留)的人,在电视、视频和报刊上“露脸”,有统一规范吗?媒体“露脸”的报道与古老的“示众”如何区别……



    我在港台电视上看到,警察捉人时要给那些人戴上头套,关于卖淫嫖娼的画面会在人脸上打马赛克,或者对眼睛等关键部位作技术性模糊处理。我在网上看央视新闻频道关于老薛报道的视频,那是在看守所拍的,他与妓女都穿着号衣,但是不同的是,对妓女的面部作了技术处理,眼睛部位有光团遮蔽,而老薛则是让他“直面”众人。

    为什么要这样区别对待呢?一,媒体显然知道怎样做对当事人有利,它有区别对待的自由处置权吗?二,因为老薛是公众人物,所以可不保护他的隐私权(隐含名誉和人格尊严)吗?三,老薛这种言论领域的公众人物,与薄熙来、王立军这种手握公权力的政治性公共人物,在保护隐私权方面二者又该如何区别对待?薄熙来、王立军们,在台上时几乎天天上电视上报纸,犯事后媒体报道时脸遮不遮都差不多,只要一出现他们的名字,人们就会想起熟悉的面孔;而老薛就不一样了,熟悉他面孔的人毕竟不多,在同一地方生活的妓女就不认识他。

    央视这么对待老薛有“示众”的意味,是存心羞辱他,这是毫无疑义的,否则就不会把同案的娼妓作模糊处理。现在问题是,关于“示众”究竟有无统一的可遵循的法规?

    我们知道,“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传统。当众车裂商鞅、当众凌迟袁崇焕,不许收尸以示众,旧小说里写的县衙门外的枷号示众,《红岩》里写的国民党把革命者斩首后挂人头在城墙上示众,还有民间的对通奸的妇女剥光衣服“骑木驴”游乡示众,这都是“旧社会”发生的事。我见过的示众是在“文革”中,把某个“走资派”揪到台上批斗,戴高帽子示众,再令一些“牛鬼蛇神”弯腰站在两边陪斗,把“五类分子”用绳子牵起来游街……这些年,不是也常有某些超市把小偷绑起来示众吗?最近,还有报道武汉人将一小偷吊起来示众呢。

    那么,让犯了罪过的某人在电视上无遮无盖地“露脸”算不算示众呢,我看是与时俱进的“示众”新方式,而且是更大范围的“示众”。

    毫无疑问,示众有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惩罚的羞辱,让被示众者人格尊严受到沉重打击,“从此抬不起头来”;二是杀鸡吓猴,威慑(或叫警示)公众。

    现代社会之所以认为“示众”是野蛮的,是应该尽可能避免的,这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人道方面,不论是什么人,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TA仍然是人,是我们的同类,我们不能像对畜生一样对待TA,而要给TA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至少不能像野蛮时代辱尸吧?同时要尊重TA的亲人的感情。二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感和自尊心,让一个有罪过的人能够改过自新而不是从此破罐破摔,不论对TA本人还有对社会都是好事。三是基于对人性的体认,承认人天生都是有弱点的,所以要宽恕人的罪过,尽量保护TA的体面和人格尊严,同是也可防止人与人之间互相窥视相互检举,以免破坏社会的宽容与和谐气氛。

    我真不知道我国关于“示众”有无法律规范,特别是媒体对罪与罚的报道有无相关的行业标准。央视12频道说法节目,影像多是回溯与模拟案情的表演,演员演戏当然是另一回事。媒体上真人,“露脸”,那就要斟酌处理了吧?



原文标题:从薛蛮子上央视说到“示众”法规

原文来源:凤凰博客

(立法网  赵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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