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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雄:立法质量高低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3-09-12 作者:


    有法制而无法治,是导致立法参差、立法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好在广州人大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全国率先立法对立法质量进行评估。只是希望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公众参与,惟其如此,方能不负公众之所托、所望…… 



    据悉,广州准备出台《地方性法规评估办法》(草案),给地方立法质量打分,目的是解决诸如有些法规制定后难以执行、有些法规执行后难见实效等等立法顽疾,提高立法质量。应该说,这个初衷不可谓不好,关键是如何执行。据报道,评估分数中,由人大组成的评估组打分占总分一半,专家占三成,法规实施部门占两成——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公正吗?客观吗?

    法律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规则,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社会契约、规则的最高形态,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比如,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了法律,主要的不是说你这样做不道德,而是因为你这样做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所以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公众的权利有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

    由谁来评判公众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除了公众自己,还能有谁呢?但看这次广州的打分办法,我们的确没有发现公众的身影,难怪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说:“法规好不好,民众才有最直接的感受,草案恰恰忽略了这点。”

    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正确理解法律的内涵、地位所导致的。我们一直以来都是将法律当成一种管制的工具和手段,规定公众只准这样不准那样,法律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戒条,而不是从人的权利出发、并最终落脚到保护人的权利。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很多的法律与公众的意愿之间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偏差,而每年两会期间的一些雷人建议更是层出不穷——离开了人的权利这个基石,统治者当然可以出于管制的需要任意编排,这样的例子古今中外不胜枚举。

    同样是因为将法律当成管制的工具和手段,现在很多法律都是政府部门立法,其出发点更是不可避免地从管制的需要、便利出发,而与公众的权利诉求发生相当大的脱节、错位,其结果是造成社会矛盾聚积、社会冲突频发、社会秩序混乱。这方面我印象中最典型的比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一句公共利益,导致多少血泪迸溅甚至生命陨落!此外部门利益参杂其中更是广受诟病,典型的比如高速公路的限速罚款。

    总之,有法制而无法治,是导致立法参差、立法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好在广州人大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全国率先立法对立法质量进行评估。只是希望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公众参与,惟其如此,方能不负公众之所托、所望。



资料来源:腾讯博客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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