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潘绥铭:禁娼究竟为谁服务

发布时间:2014-02-13 作者:


    由于“以性谋权”和“以性谋实惠”都不算卖淫,所以禁娼实际上也就保护了有权有势的男人的消费对象,以便为他们“增加生产、保障供给”。我对时下那些所谓“理性思维”实在是腻透了、烦透了,所以要援引1963年中国政府对待“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态度:禁?好啊。但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



    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一般都包括4个要素:

    1、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

    2、有性交合(否则仅仅是色情服务);

    3、现金交易(给对方买房子买东西,或者给对方其他实惠或者其它利益,则不算);

    4、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例如“打炮”是按照性交一次来计价的,“包夜”则是按照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计价。(长期供养对方,或者不以“性”为计量单位的则不算)。

    但是几乎人人都知道,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括到这样一种卖淫的定义里边去。尤其是后两个要素,简直就是网开一面。例如男人里的隐蔽纳妾、养情妇、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等行为,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当外室”等等行为,往往都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这些行为,在男人那里常常是以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在女人那里则往往是为了获取不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实惠。但是谁都知道,这种“性交易”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虽然这些“以利获性”和“以性获利”的行为都比较间接、比较类似情人或者妾或者行贿,但是不管怎么说,上述行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无论怎么开脱,也改变不了它们的这个性质。

    那么社会为什么不禁止、不惩罚这些行为呢?绝不是仅仅因为这些行为难以发现、难以确定或者难以与通奸相区别。真正的主要原因是:这样的卖淫都是卖给大老板、大富人的,至少也是以社会的上层为主要顾客。之所以不把它们定成卖淫,不去禁止和惩罚,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层的切身利益。

    至于现在所定义的那种卖淫,则主要是以社会的中层和下层为顾客的,无论怎么禁止和惩罚,也不会伤到“上流社会”的一根毫毛,反而可以显示一下:上层人物是多么地关心平民百姓的道德完善啊。

    马克思对此洞若观火,有着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为统治阶层的利益服务的,禁娼法律就能例外吗?

    当然,这也是有传统的,至少在中国确实如此。古代的达官显贵可以买妾、买丫头来“收房”,没有人会说这是嫖娼,而那些连老婆都娶不起的穷男人,除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结果被叫做嫖娼。

    不过,中国古代的儒家多少还是讲一些道理的,因此各位皇上们很少搞什么禁娼。大概他们也觉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些太过分了。在我们“反封建”时,是不是连这么一点人味都反掉了?

    这就是禁娼的虚伪,也是它的障眼法。19世纪以来,社会经常讨论该不该禁娼,或者应该如何禁娼,却偏偏不去讨论:究竟什么人才是娼。在上流社会所制造的幻象里,似乎只有那些在贫民窟附近倚门卖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众夜总会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级应召女郎、那些在封闭式VIP(大人物)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书”却统统不是妓女。

    虽然有不少学者在不断地诉说着卖淫的真相,但是社会似乎总是喜欢把上层人士里的买淫说成只不过是风流韵事或者性丑闻,总是不愿意把它们跟“下九流”的平民的嫖娼等同起来。结果,在警察局里充斥着贫寒的“野鸡”,却很少能见到那些“高档货”、“专用品”或者“性的交际花”。

    中国目前也是大抵如此。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双重性道德标准。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惩罚或者加重惩罚那些真正去找“野鸡”的上层人士。但是这其实没有太大的意思,因为,如果社会上层和富人的各式各样的买淫活动都不算嫖娼,那么他们根本就不会犯法。即使我们真的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能把他们怎么样?

    这就好比人们常说的:“偷别人一块钱叫偷,偷国家一百万叫贪污”。这两者如果在罪行性质上仍然有区别,那么贪污是永远无法防止的。所以说,禁娼再彻底,最多也不过是查禁了下层的暗娼与嫖客,却永远无法禁止上层里的买淫与卖淫,反而会使上层里的狗男们有恃无恐、如鱼得水。

    在我们中国,还有另一种卖淫和嫖娼,就是“以权谋性”和“以性谋权”。

    早在“文革后期”,北方农村和当时的知识青年里就流传着一些俗话:“队长队长,这炕睡了那炕躺;支书支书,这家进了那家出”;还有:“入党入党,炕上一躺”、“裤带松一松,能顶半月工(分)”。

    到了90年代,人们又形容现在的干部有“新的四项基本原则”:“吃喝基本不动,穿戴基本靠送,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碰”。

    所有这些说的都是“以权谋性”。这又必然引发“以性谋权”、“以性谋利益”和以性谋实惠”。

    这些现象,既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以性交次数或者单位时间来计算价格,显然都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最后两个要素。因此,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有权有势而又沾花惹草的男人,曾经因此被按照嫖娼来处理,充其量也不过被当作“作风问题”、“生活问题”或者“男女关系问题”,受到一些党纪或者政纪的处分而已。只有那些傻到去社会上找真正的暗娼的男干部,才有可能被当作嫖娼来处理。因此有许多男干部常常嘲笑这样的人,说他们是“碗里的肉不吃,偏要去槽里吃草”。

    综上所述,至少从近代资本主义出现以后,所谓“禁娼”一直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服务的,一直就是仅仅镇压穷苦的男男女女和下层老百姓,却对上层社会里的种种“性交与利益的交易”网开一面;一直就在保护有权有势的男人的“以权谋性”和欺男霸女。而且,由于“以性谋权”和“以性谋实惠”都不算卖淫,所以禁娼实际上也就保护了有权有势的男人的消费对象,以便为他们“增加生产、保障供给”。

    难道不是吗?王宝森有情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是他所荣获的一大堆罪名里,为什么偏偏没有嫖娼或者买淫这一条呢?因为那只能叫做“生活腐化”,因为他可能根本就没有为此花过钱,或者没有花过自己的钱!

    这说明,早已千疮百孔的禁娼破船,又遇到了顶头风:一些人用公款雇“小姐”来招待上级。这,当然更不能算作嫖娼了。因为那些男上级们,根本就没有“亲自”付钱。嫖娼的,只是那些下级“单位”而已,你去抓谁?唯以卖淫女充数耳!

    我丝毫也不怀疑,在社会的任何一个层次上,总会有一些勇士站出来,揭露和惩罚那些买淫的大款们和大权们。但是,只要关于禁娼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变,这些勇士反而会有“违法”之嫌,难保不被那些买淫的人“绳之以法”。

    尤其是,即使是这些勇士,也绝不会由于自己与大款做了斗争,就去同情那些被法律规定为真正的卖淫嫖娼的穷男人和穷女人;更不会由此而对整个禁娼制度提出质疑。他们还会“怀才不遇”,甚至还会成为“冤魂”的。

    那么怎么办?我对时下那些所谓“理性思维”实在是腻透了、烦透了,所以要援引1963年中国政府对待“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态度:

    禁?好啊。但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



资料来源:《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立法网  赵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