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人在婚姻方面,实行同族婚、买卖婚,并保留有抢夺婚的遗风,“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他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50舍克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就要娶她为妻”……
叶秋华在公法评论上撰写的《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一文中,列举了希伯来法有趣的古老制度。
土地只能用作抵押 不能完全转移即“绝卖”
根据《圣经》里的文献分析,希伯来人的社会是一个从游牧向农业过渡的社会,土地的价值与意义还尚未被希伯来人所真正认识,因而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极其有限。
《摩西律法》认定,土地为上帝所有,是上帝赐予百姓耕种的,“地是我(耶和华)的,你们在我面前是旅客,是寄居的”。当时既不存在土地私有,也未形成所有权概念。土地只能用作抵押,不能完全转移,即“绝卖”。
债务“每逢七年末一年"豁免"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
希伯来已出现债务奴隶,而且显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并受《汉穆拉比法典》的影响,对债务奴役进行了限制。《出埃及记》第21章第2节规定:“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申命记》第15章第12、13节作了如下补充:“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卖给你,……你在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醡之中多多给他”。
《申命记》尚有一项债务豁免的规定:“每逢七年末一年……债主要把所借给邻居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但“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奴隶主要用于家内服役。逃亡奴隶并不处死,亦可由其他家庭收养。
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不可食言”
《申命记》里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法律规范,不过有关债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始落后。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盟誓是向上帝表示忠诚,因而盟誓人“当守约束”,“不可食言”。
当时虽已出现了物的担保,但债权人只能等待债务人自行交出担保物,而“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质物)”。签订雇佣契约则要求雇主“当日给他(雇工)工资,不可等到日落”。
夫有出卖妻为奴的权力
希伯来人的婚姻家庭法具有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特征。父在家庭内享有最高权力,妻、子女及奴婢是家庭主要成员。实行一夫多妻制,允许丈夫纳妾、娶蓄奴婢。从夫妻关系来看,妻必须绝对顺从丈夫,夫有出卖妻为奴的权力,妻若与人“行淫”而妻父又拿不出“贞洁凭证”,夫可将妻“带到她父家门口,本族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实行同族婚、买卖婚保留有抢夺婚的遗风
在婚姻方面,实行同族婚、买卖婚,并保留有抢夺婚的遗风,“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他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50舍克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就要娶她为妻"。
希伯来法允许离婚,离婚的主要形式是“休妻”,实际上就是丈夫可以任何理由将妻逐出家门。妻被休后,可以改嫁,但前夫不可再娶其为妻。
希伯来法还规定,男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与儿妇同房;不可娶其母和其姐妹;不可娶其姑母、姨母或婶母为妻,否则将视为“逆伦”,要“用火焚烧”治死。
父有出卖子女为奴或以子女“献祭”的权力
在亲子关系方面,子女必须服从父的支配,父有出卖子女为奴或以子女“献祭”的权力。子若不听父训,“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
兄死无后,其弟必娶其嫂为妻,“尽兄弟的本分”
希伯来法实行长子继承制。继承的顺序为长子、兄弟、叔伯和近亲。从希伯来法中,尚未发现遗嘱继承制。
《申命记》第25章还有这样的规定:兄死无后,其弟必娶其嫂为妻,“尽兄弟的本分”,为兄续后。寡妇下嫁弟兄被视为权利,可因兄弟不从而投诉于本族长老,要求强制执行。拒绝执行的兄弟要被寡嫂脱去鞋子,朝脸上吐唾沫,然后被咒为“脱鞋之家”,受本族人的蔑视和谴责。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家族财产外流和使家族延续。
依然保留有氏族时期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习俗
《申命记》记载: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凶手是谁,当地长老和审判官“就要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周的城邑,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该城长老就得用折断母牛犊颈流出得血洗手祷告,来“祈求赦免”。
同态复仇是实施惩罚的基本原则。所谓“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但“以命偿命”不适用于奴婢。奴隶主打死自己的奴婢当场毙命者仅受罚,过一两天才死的,可以不罚,“因为是用钱买的”。如果是打伤了奴婢一只眼或一个牙,则只应将他们解放成自由人。
同态复仇原则也适用于动物伤人,牛若触人致死,“必须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放任素来触人的牛触死人”,牛主也要治死,但牛主可用金钱赎命;若牛触死奴婢,也要将牛打死,牛主并不偿命,仅以银三十舍克勒偿给奴婢的主人。
法律已将故意和过失加以区分,并对因过失伤人致死采取了避免同态复仇的措施,先是设立所谓“坛”,后来设立了“逃城”,使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得以存活”。但故意杀人犯逃到那里,该“逃城”长老就要“打发人取,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对过失伤人而未致残,或伤害有孕之妇甚至造成堕胎后果而未致残的,亦可用赔偿金钱代替同态复仇。
法律列举许多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别,如打骂父母、拐卖人口、夜间盗窃、作伪见证陷害人、女人行邪术、男人对他人之妻行淫、与畜淫合等等,总计不下三十种。除死刑外,尚有伤害器官、四肢刑、鞭刑、咒诅刑、罚金等。罚金和赔偿金没有区别。
当事人的宣誓和神明裁判被看作是重要的证据形式
希伯来国家有关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证人2人,证据才能成立,如《申命记》中强调“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
《民数记》第5章规定:夫疑妻与人“行淫”而无见证人,妻应被带到祭司面前,饮用尘土和祭司书写的咒语搅拌成的“圣水”向上帝起誓,如果水到腹中“变苦”(“苦水”),“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则证明妻“行了污秽的事”,妻将被治死。
希伯来法律还强调案件审理应秉承神的意志,审判官和祭司应遵行上帝“指示的判语”,公平断讼,不可“屈枉正直”,反映出宗教对诉讼制度的介入。
原文标题: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立法网 小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