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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刚:苏格拉底之死与张艺谋超生

发布时间:2014-03-08 作者: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人类付出血的代价方才取得的真理,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基。无论是精英还是屌丝,遵守合理的法律,都是我们难以逃避的义务……


  
  近日,知名导演张艺谋深陷“超生门”,引发公众普遍不满。这种不满出自一种朴素的正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举国上下就应当一体遵行。名流权贵仗着自己有钱有势,就可以获得法外特权,这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公平正义的玷污。公众的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其合理之处自不待言。然而,由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公民是否具有守法的普遍义务,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2000多年前古希腊圣哲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据柏拉图《克里同篇》所记,当雅典人以281票对22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之后,苏格拉底的门生故旧纷纷劝他远走他乡,他们甚至已经买通了狱卒、规划了逃亡路线。但是,苏格拉底却坚决拒绝了,面对亲友们的困惑,他给出了自己的四点理由。

  首先,如果我们不遵守城邦的法律,那么城邦所赖以存在的法律秩序将荡然无存,城邦本身也将瓦解。其次,我们已然通过行动承诺要遵守城邦的法律,即我们选择居住在城邦中,相当于与城邦达成了一个默示的契约。违背契约的行为是不义的。再次,城邦就如同养育我们成人的父母,我们有服从父母的自然义务,类似的我们也有服从法律的自然义务。最后,我们有责任回报城邦的养育之恩,而服从恰是一种回报。苏格拉底怀着一个公民对城邦的高贵责任,用自己的生命在西方文明史上高扬了守法的价值。

  苏格拉底的守法品格值得所有人钦佩,但是学者们也指出苏格拉底临终前所揭示的四条守法理由却颇有可议之处。

  首先,如果所有人都纵情恣意,想违反法律就违反法律,整个法律制度将会崩坏。但是,由此得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每一条法律却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对某一条具体法律条文的违背,不见得必然导致整个法律制度的瓦解。甚至,如果我们所违背的法律本身就是邪恶的、不公正的或者荒唐的,则这种违背反倒促进了整个法律制度的改善。

  其次,认为我们选择在某一个城邦生活,就意味着我们默示地同意了该城邦的法律,也是站不住脚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唯一表示反对的方式就是离开城邦。在“要么同意要么离开”的胁迫之下,我们的同意是一种被迫的同意。哈特早已为我们揭开了“被迫做某事”和“有义务做某事”的区别。被迫的同意不会使人们背负履约的义务。

  再次,我们固然应当尊重父母,但是绝不意味我们应当对父母言听计从;最后,我们需要回报祖国的养育之恩,但同样无需以放弃自主思考的盲从作为回报的方式。更何况,如果国家的法律是一些充满歧视、践踏公民自由、无视公民困境的规则,强求公民对这样的国家心怀感激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民族主义的迷思。

  但是,苏格拉底选择守法的理由有瑕疵,并不意味守法本身是错误的。苏格拉底的错误在于他将守法视为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而守法更坚实的理由则是公民对同胞的一种义务。违反法律之所以是错误的,关键的理由在于这种行为对其他守法的公民是不公平的,在道德上不尊重同胞平等的人格,同时破坏了社会互利合作关系。

   约翰·罗尔斯曾经提出所谓公平游戏理论,意在分析违法等搭便车行为的不公正。他认为,如果一个整体有益于广大民众的社会合作体制需要众人共同遵守相关规则才能维持,而绝大多数人确实肩负起了遵守规则的重任,只从该合作体制中获益却不肯承担遵守规则义务的人的行为就是不公正的。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所表明的是行为人对他人平等人格的蔑视,一种自我膨胀的个人中心主义,对社会责任的冷漠,这在道德上是极端卑劣的。因此,公民守法义务的真正根基在于:不尊重法律就是不尊重同胞的平等人格和社会互利合作体系。

  张艺谋的超生行为,包括那些通过其他种种手段超生的人,他们的行为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搭便车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严惩,在道德上同样应该受到严厉的批判。在此问题上,有一种声音认为像张艺谋这类成功人士,其基因必然是更优秀的,国家就应当允许这种高贵人种多繁衍生息。这种论调,无论在常识上还是在学理上,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照这种逻辑,那么张艺谋本人应不应该降临人世还两说呢,毕竟老张家祖上的基因是否优良还有待考证。而如此优良的基因,何以连最起码的守法都做不到,这一基因缺陷会不会遗传给后代呢?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人类付出血的代价方才取得的真理,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基,无论是精英还是屌丝,遵守合理的法律,都是我们难以逃避的义务。而社会精英从社会中获取的资源、荣誉远多于一般公众,即他获得了合作体系所提供的更大益处,对于这一体系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当他违背这一责任时,就应当给予他更为严厉策惩罚。鲁迅先生的名言,痛打落水狗也许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落水狗不予痛打,法治的价值也就掺水了。



原文来源:法律博客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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