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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不是简单数学运算

发布时间:2014-04-23 作者:


    美国放弃了希望通过制定内容详细、体系全面的量刑指南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初衷,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ooker一案中作出裁定,宣布《联邦量刑指南》不再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仅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作者  周颖佳

  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提供全面精确的数字化模型。简单的数学运算难以得出公正的量刑结论。笔者认为在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进程中,应当强调实体方式和程序方式并重,在严格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避免出现数字化量刑的倾向,同时更加注重扩大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参与程度,提高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来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从而提高量刑结论的公正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今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始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该项工作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实体上,逐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和刑种,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程序上,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提高程序的公开性、民主性。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方面的努力,其目的都是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

    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模式下,从实体角度对法官裁量权进行严格规范从而达到量刑的精确化,进而形成量刑公正司法效果的方式往往更受青睐。实体规范的方式统一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设置了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使量刑有了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对法官形成直接的约束,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官断案过程中个体差异和外部干扰的影响,在促进量刑均衡和公正方面具有较大的意义。此外,该方式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建立在丰富审判经验基础上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替法官省去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应该作出何种量刑结论,且对于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而言,明确具体的量刑依据将帮助其对量刑结论形成相对合理的预期,有助于消除其对量刑活动公正与否的怀疑,从而服判息诉。因此,实践当中,很多法官强烈要求丰富指导意见的罪名种类,进一步细化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的方法以及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等相关问题。

    但是也应当看到,过于依赖量刑指导意见,忽视法官裁量权的做法,在很多情况下无法真正达到实现公正量刑的目的。有的法院反映个别法官量刑存在“反推”现象,即按传统量刑方式得出刑期后再来调整量刑情节的比例;有的在确定基准刑时,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即将某一类案件均确定为一个基准刑;有的在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时,没有考虑犯罪手段、动机等情节,而是笼统地取相关文件规定比例的中线或中上线;还有的过于相信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简单地将根据系统计算出的刑期作为最后的结论。这些做法反映了实践当中,部分法官没有真正理解量刑规范化的含义,将量刑活动简单等同于数学计算,机械适用量刑指导意见,虽然从表面看是严格依法判案,但实际上很有可能导致出现量刑偏差。

    首先,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提供全面精确的数字化模型。对刑法几百个罪名的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分类,并提供相对应的精密的刑罚种类期限,本身就是一个耗时漫长、工程浩大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才有可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体规则。如美国量刑指南有4万个案例1万份量刑报告的数据库作支撑,并且历经3年才确定最初文本。而且,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具体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制定适宜各地的数字化模型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对财产犯罪,相同的基准刑和调节比例对部分地区可能产生削足适履的效果。此外,为避免因成文法的滞后性产生的不合理结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还需对原有的规定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修订。那种寄全部希望于制定高大全的量刑指导意见来保证量刑公正的想法在现实中很难得以实现。因此,量刑指导意见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常见的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其次,简单的数学运算难以得出公正的量刑结论。量刑是一个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大小的过程,它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因素、社会因素、被告人个人因素等,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内容丰富,很难事先予以量化,实体规则本身不可能将现实中所有影响量刑的因素囊括在内,据此作出的量刑结论并不必然是正确的。而且现实当中具体案件的情况各有千秋,相同的情节对于刑罚轻重的影响可能不尽相同,此时更需要法官合理行使裁量权充分考虑各个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而非机械地根据条文进行推算。“正如仅仅有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足以确保法官作出公正的定罪裁决一样,仅仅建立可操作的量刑指南,不足以确保法官作出公正的量刑裁决。”基于上述原因,美国放弃了希望通过制定内容详细、体系全面的量刑指南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初衷,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ooker一案中作出裁定,宣布《联邦量刑指南》不再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仅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由此可见,依据细密的立法条文进行刑期计算的方式并非实现量刑公正的必然途径。

    再次,将量刑简单等同于“数字游戏”不利于法官作用的发挥。如果量刑只是简单的数字推演,根据案情对照法条,就可以计算出具体的刑期,那么刑事法官无异于一台量刑机器,因为此时不需要或很少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是未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普通公众,也可以根据详细的量刑意见这一“量刑计算器”确定量刑起点、增减刑罚量,得出量刑结论。那么对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将无足轻重,公众对于法官的尊重也会有所降低。

    因此,笔者认为在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进程中,应当强调实体方式和程序方式并重,在严格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避免出现数字化量刑的倾向,同时更加注重扩大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参与程度,提高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来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从而提高量刑结论的公正性。



原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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