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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薇:法律如何倾听灵魂的声音

发布时间:2017-03-25 作者:


    保罗·卡恩(Paul W. Kahn)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他的研究具有一种向神学、诗学和永恒命题的哲学问题开放的气质和眼界。就国内所迤译的卡恩的著作来看,迄今至少有两部代表,分别是《当法律遇见爱:解读〈李尔王〉》(Law and Love: The Trials of King Lear)以及《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卡恩的《当法律遇见爱》是一部对于经典剧作家莎士比亚的《李尔王》(King Lear)的一个研究。卡恩的《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不是一个对于既往经典之阐释,而是对于其现实所处的美国宪法治国之国家内部的法律及内在危机之诗学解读和宗教神学主张。卡恩所面对的美国,可以作为一个特殊的“政治神学”现象,一种现代性的诗学现象——因为,现代性的诗学,是由现代性自身所开出来的,是真实的、当下的,也是政治的、法律的,是一种批判理论所及的现代的诗学。

《李尔王》的法学诠释:本真、伦理与政治

  诗学的理解,虽不同于一般法学理性主义之理解方式,但我们不可否认,法律的世界有太多需要人格、价值、心性、命运之理解的需要,而这些也属于诗学之内在要义。

  在对于莎剧《李尔王》之解读中,从卡恩的这本《当法律遇见爱:解读〈李尔王〉》之解读著作的标题看,卡恩把李尔王和李尔王的小女儿考黛莲的认同世界之关键的矛盾冲突,理解为爱和法律的直接的对抗。

  伦理与政治,本应同构还是排斥?诗性英雄气质的卓异,是否会陷于非政治性之困境之中?政治、伦理和情感(本真)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张力?政治,并不要求真诚,甚至希望符合利益和欲望的内在要求,连政治的正当性,也并不排除于这一点。伦理和政治之间,有时具有一致性,而很多时候,却恰恰是相互排斥的。比如,卡恩就认为剧中李尔王的行为,试图以法律的方式来置喙于法律之外的人类状态(那可能是革命或爱的状态,也可能是伦理和爱发挥领域之所在),导致了这样一种爱和法律的对抗。

  比如,《李尔王》剧的第一幕第一场,事关一场“爱的审判”:“告诉我,女儿们/……/你们中间哪一个人最爱我?/看看谁发自天性对父亲的爱最该消受亲恩,/我就给她最大的恩惠。”考黛莲的姐姐们都放弃了爱的羞涩与内敛,用苍白的语言满足了权力的盘问,并获得了相应的政治回报。但考黛莲的回答却引起了接连不断的悲剧。“我不能把我的心放在嘴边,/我爱父亲大人,/基于女儿的本分,/一分不多,一分不少。

  而法律的质问,有时候比政治还要直白,没有内涵,没有个性,更反对爱欲、怜悯和同情。特别在很多时候,正义往往是缺席的,即便是存在法律之时、充沛法律之时,亦然复是。正义和法律,往往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探讨灵魂的正义、良心的正义、诸神的正义、神正论、原初的先天的正义、天赋的素质的正义等等之时。

  而代言情感、爱欲、诗性、自我和解放的“本真”,又是什么?被政治和伦理一起放逐的本真的荒野意味着什么?卡恩认为,世俗的虽然世俗,然而比荒野的本真却更有意义,这或许就是人世的在世的神圣性——法律、政治这些世俗的东西,它们虽然比本真更伪善、更庸俗,但依然是带有生活的“神圣性”的、是不可撼动的。卡恩看到了政治与法律的世俗性、不完美和天然的缺陷,它们的存在,是承认和承受人类的天然缺陷的一种必然的代价。

法律中的诗学:革命性、构成性、认同的情感

  在世俗化的时代和社会,法律与灵魂之间,是否还有彼此的定义与要求呢?法律与灵魂的联系,是否虚妄,是否多余?是否不合时宜而漫无边际?

  首先是现代性视野下的新教政治神学。卡恩在他的《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中所提出的“政治神学”,表现为他将人民主权这个霍布斯以来的概念予以神化,他认为:“宗教在美国生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这一说法并非惊人之语”。人民主权、法治、高级法、美国国家的宪制起源,在卡恩之诗学视野里,都是“暴力的”、神性的,而不完全是“法治话语”的。“人民主权的每一次显现都是奇迹性的。它存在于常谈过程和日常关切之外。因此,它的形式总是以暴力为标志,因为无限物的本性就是替代有限性。只有在该民族承担起解释已经逝去的主权者现身的遗留物的责任时,秩序才得以恢复。这些遗迹就是美国政治的高级法。在美国生活中,法治就是一种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初暴力行为——即其神秘现身——基础上的宪法政治。”卡恩认为虽然“现代政治学起源于契约思想,即社会契约。美国政治想象则起源于牺牲(sacrifice)”。在这里,卡恩是想将自由主义的一套思想,换一种方式表达,即以宗教徒的口吻来说出,由此,自由主义获得了“牺牲”的神学和基督宗教的外衣(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否依然可以认为:卡恩提出的究竟是一种政治神学,还是政治宗教福音宣讲?)。

  卡恩对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和正义的理解,也并不完全认同,他主张以寻找意义而非正义,作为国家理解和认同的源泉。“如果我们探寻的对象不是正义,而是意义的话,那么探寻的方式必须由政治学转换为政治神学”。“我们经常通过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来理解这种牺牲传统:公民士兵在追求公民荣誉过程中展现军事美德——荣誉和勇气。这一思路为我们揭示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围绕美国例外论的长久的斗争。但双方都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比较接近要害的是卡尔·施米特的例外概念。然而,在美国,例外受到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由此,例外变成了卓越,就如美国例外论所主张的那样。”

  其次是现代性的自我认同:一种共同体认同与建构。如果说,保罗·卡恩有他的接近于政治神学之理论,即主要建立在施米特理论基础上的例外说,而作为对于施米特的政治神学思想的演绎,卡恩提出了自己基于美国政治的政治神学式观察的一些要素和概念,比如:自我、人民主权的神意,以及前两者之间的一种灵魂性的认同和参与。

  卡恩认为,美国的特点,乃是一个没有单一的族群文化基础的民族,表现为文化的多元和移民群体,团结的主要作用是法律。因此,拥有一种人文主义的、哲学的甚至文化人类学的法律研究,对于理解和阐释美国的政治想象和政治认同是极为重要的。而这种共同体的构成和认同,正是通过现代性、全球化和全球正义的法权织体和价值的普遍化达成的。这种建构、认同的达成,是真诚的、实在的和有内在精神的,是需要在理性的和献身的信仰两个方面的认同、构成和彼此的联结。笔者以为,在这种理解意义上的法律,也是一种现代性的“诗性”的表现,“牺牲与代表”、“暴力与法律”的二元协奏。虽然从古典诗学的角度,我们或许并不欣赏全球化时代的现代国家之国家理性的唯美缺乏和神学的匮乏,但我们也无法否认美国社会、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的一种包容性(这会是一种接近于世界主义的现代性的诗学理解?)以及独特性,其中包括卡恩对于司法仪式、法官、民主、宪法的一些理解。

  当然,如何去防范主张爱欲、暴力、革命和政治化的政治与法律观?这显然又是另一个话题了,也是法学一直比较关注的,甚至也是较为主流的“西学东渐”之中的法学核心问题之一。



原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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