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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一府一委两院”副职领导人员由谁来提名

发布时间:2020-05-29 作者:高伟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行使的职权时,其中第9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则分别由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同时还规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按照上述法律精神,若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同样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什么是“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在实践中不乏有两种原因,一是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罢免或者职务被撤销导致缺位,二是辞职请求被接受。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人大常委会必须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正式选举正职领导人员。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李克强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命原黑龙江省省委副书记,人民政府省长陆昊同志为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同志随即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根据党中央的决定,王文涛同志不再担任山东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济南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任命为黑龙江省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黑龙江省委还任命其为省政府党组书记。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接受了陆昊同志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任命王文涛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代理省长。同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选举王文涛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

决定代理人选,可以从现成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如果是从外面调入人员决定代理的人选,首先任命他为副职领导人。于是问题出现了,这时被任命为副职领导人由谁来提名,迄今还是法律上的空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由谁来提名,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提名,当然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如果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并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外面调入人员首先任命为副职领导人员,再决定其代理的人选,这无可厚非,因为法律并没有约束。

然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而从外面调入人员决定代理人选前先任命为副职领导人员,由谁来提名,往往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则于法无据,甚至有违法之嫌疑。

同样是在黑龙江省,经党中央批准,张巍同志任黑龙江省委常委,纪检委书记。2020年4月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被任命为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该次常委会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的决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决定其为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这个《决定》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抵触,值得商榷。

那么那些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呢?地方组织法规定,只有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常委会决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以及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或者决定任免。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海事法院院长、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金融法院院长由所在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

另外,因“一府一委两院”正职领导人员缺位导致无法履行职责,新调入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先任命为副职,然后再决定其为代理人选,这还算是有情可原,勉强过得去。但是由于调离工作而请求辞去正职领导人员,从理论上讲,在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前,他仍然可以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在提出辞职请求的同时何不提出提请任命新调入人员副职领导人员的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另外,决定副职领导人员为代理人选的议案,由谁提出,同样也是法律上的空白。


 

 

好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希望在修改这部法律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如果法律不便规定,建议根据立法法第45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

另外,决定副职领导人员为代理人选的议案,建议统一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原文标题:高伟:“一府一委两院”副职领导人员由谁来提名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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