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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听取和审议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将成常态

发布时间:2020-08-14 作者:滕修福


    在“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新格局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处理好与本级监委的法律关系?如何履职行权?


 

8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作的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行使专项工作监督权,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树立了标杆。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第三章)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随后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新格局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处理好与本级监委的法律关系?如何履职行权?虽然有宪法和监察法所明确,但由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修正,再加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与监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制度设计,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不敢越位、生怕错位的顾虑,而造成监督缺位。诸如,监察法所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第二款),在地方上少有落地;至于“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第三款),更是停留在纸上。

现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了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的先河。同时,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已提交修改。据报道,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监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委及其主任的质询和罢免制度,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还就国家监委主任列席大会会议等做了相应规定。目前,地方组织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相信监督法也会适时进行修正,以细化“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委的监督。


 

 

笔者相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将成常态。笔者认为,有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示范带动,随着人大相关基本法律和议事规则的陆续修改完善,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会不辱使命承担起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依法常态化监督和推进监委工作取得新成效。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原文标题:滕修福:听取和审议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将成常态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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