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选举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据报载,张三是某县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通过二年来的工作,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张三履行代表职责不力,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罢免了张三的市人大代表职务。笔者认为,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依法罢免代表的权力,但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事先应告诉其本人并允许提出申辩,不经过当事人申辩直接罢免代表职务实为不妥。
现行的选举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时应事先告知本人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辩,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此可见,罢免代表不经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过半数选民的通过、不经当事人申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能罢免代表职务的。这不仅是罢免代表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法定的程序要求。
依照选举法和代表法对代表罢免的规定要求,明显可以看出,张三是某县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通过二年来的工作,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张三履行代表职责不力,并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罢免了张三的市人大代表职务的做法一是不符罢免代表的前提条件,即罢免没有事先告知本人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辩;二是有违法定的程序要求。张三作为该县人代会上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如何?市一级人大常委会最有发言权。不知该县人大常委会凭什么认定张三履行代表职责不力?罢免其代表职务的案由是否充分、是否征得了原选举单位过半数选民的同意?是否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尚未可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该县罢免张三的市人代表职务至少在程序上缺少了一个关键环节——代表的申辩。如果审议罢免代表职务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并不知情、且没有提出申辩意见,或当会提出申辩意见,至少在程序上没有走到位,也是不合规定要求的,其代表罢免的法定效能必然大打折扣。
当然,县级人大常委会有罢免代表的权力,罢免张三市人大代表职务不告诉其本人、不经当事人申辩并不能改变罢免的结果。只要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案由充分,提出主体合乎规定要求,且经过会议审议表决、过半数通过、结果通知本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县人大常委会罢免张三市人大代表职务,无论从敬畏法律规定,还是从尊重代表本人的角度,都应该事先告之张三本人,允许张三申辩,在充分听取本人申辩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罢免决定较为妥当。然而,如果是张三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提不出申辩意见或不愿进行申辩,县人大常委会经过会议审议表决,可以直接罢免张三市人大代表职务,并不影响罢免效果。
原文标题:张天科:不经当事人申辩罢免代表职务实为不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