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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滕修福:充分彰显“三位一体”选举原则

发布时间:2020-10-28 作者:汪洋 滕修福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是现行选举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本次选举法修正,增加和修改的条、款、项并不多,但充分彰显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简称“三位一体”)的选举原则。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是现行选举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本次选举法修正,增加和修改的条、款、项并不多,但充分彰显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简称“三位一体”)的选举原则。


 



 

    增加一条,明确“三位一体”的选举原则。即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党中央2019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本次选举法修正,特别增加具体条款中更好地体现了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了“三位一体”有机统一的选举原则。


    修改一款两项,上调基层人大代表基数。即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两级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基数进行上调,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这也是基层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的期待。


 



 

    本次选举法修正,将县一级人大代表基数由120名调增至140名,即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将乡镇一级人大代表基数由40名调增至45名,即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自1997年以来,有数据显示,全国乡镇数量由1996年底的45227个减少至2016年底的31755个,街道数量同期由5565个增加至8105个。每撤并一个乡镇,就减少40名代表名额基数,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由1997年的242.34万名减少至2017年的188.15万名。在我国五级人大代表中,1997年每名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是390人,现在每名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是530人,差了140人。预计按照此次修正后的选举法选举后,届时每名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约为490人。这虽然还没有达到1997年的水平,但是已经比2017年好了很多。


    本次选举法修正适当增加了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必将有利于更好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意志,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建设,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力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增加一款,特别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时限。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省一级应依法在30日的期限内报备重新确定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情况,不能拖拉,否则有悖法律。


 



 

    修改一款,衔接新出台的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将过去的“行政处分”称之为“政务处分”。因此,本次选举法修正,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  汪洋 滕修福)




原文标题:汪洋 滕修福:充分彰显“三位一体”选举原则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汪洋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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