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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红:实现人大对监察工作监督常态化

发布时间:2020-12-07 作者:潘国红


    2020年8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作的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是维护宪法权威、推动监察法实施的具体实践,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探索,同时也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树立了标杆和示范。




    2020年8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作的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是维护宪法权威、推动监察法实施的具体实践,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探索,同时也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树立了标杆和示范。


 



 

    2018年3月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正式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原来的“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同时还明确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权。


    监察法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列为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的第一条,足见立法者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重视。目前,各地人大已相继成立了相关工作机构。由于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制度设计,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不敢越位生怕错位的顾虑,因而实践中人大对监察工作的监督还没有常态化实质性开展。人大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如何有效落地,是当前亟需研究和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迈出了人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一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开展监督监察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大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在人大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传统权力监督体制的一种重构,它将行政监察的“附属性同体监察”转变为“独立性异体监察”模式,和改革前相比,监督范围更大、责任更重。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委员会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第一位的是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依据宪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是一致的,都是“强化对监督权的再监督”的重要手段,都是为了推进监察权依法有效运行。


    完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提升监督实效。


    监察法第53条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监察委员会的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要积极探索,制订出台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办法,从议题选择、组织实施、监察报告、会议审议和落实整改等方面作出规定。围绕当前监察工作重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准选择监督议题,并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


    今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分赴北京、河北等8省市开展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提高审议质量,提准问题和建议,增强审议意见“含金量”。


    审议中,委员们在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协调机制、深化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要加强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再监督,实现监督过程完整闭合,推动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和解决。拓展人大代表与监察委员会的沟通联系渠道,组织人大代表广泛收集民情民意,就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必要的制约监督不但不会削减监察委员会的权威和效率,反而会因为有效监督制约的存在和随之而来的公信力的形成而更有权威、更有效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起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常态化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确保监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原文标题:潘国红:实现人大对监察工作监督常态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潘国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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