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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授权”将有法可循

发布时间:2021-02-24 作者:滕修福


    有人认为,召集人代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人大常委会把自己的法定权力授给主任会议行使,显然不妥,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把有些法定权力授给主任会议行使符合实际,并无不妥。



 



 

    关于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行使特定事项,实践中偶有出现。如2020年2月27日,抚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原定于2020年2月下旬召开的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推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4月23日,主任会议决定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8日至10日。


    对此类授权,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召集人代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人大常委会把自己的法定权力授给主任会议行使,显然不妥,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把有些法定权力授给主任会议行使符合实际,并无不妥。


    今后,这一争议将会告一段落。


    正在修正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即将在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进行三审通过。


    2020年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将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提上议程,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简称“修正草案”)于8月17日至9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该修正草案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基础上,补充明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一款)并特别增加一款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款)直接规定,提前或推迟召开全国人大会议,也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并公布。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大会说明,这是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大会的实践做法。


    按惯例在每年3月5日开幕全国人大会议,因疫情在2020年进行了推迟。


    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2020年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并于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通过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修正草案二审通过稿,已于2020年12月31日 至 2021年1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调整采用授权方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第二款)就此,沈春耀向大会说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原则上都应当由常委会决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进行修改。


    从一审、二审通过稿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委员长会议行使特定事项,将会被正式写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今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行使特定事项,将有法可循。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代行人大常委会职权,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主任会议不能越权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任会议是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而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关。


    因此,主任会议不能越俎代庖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紧急研究决定的事项,一些地方往往嫌麻烦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而是图省事以主任会议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这一越权做法,显然不合法律。诸如实践中一些地方主任会议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权,甚至还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允许,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发现,责令修改和停止执行。


    二是未经授权主任会议不能变更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据人大议事规则,人代会的召开,人大常委会一般要提前一个月做出决定并告知代表。


    诸如一些地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推迟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可以像上例抚州市那样,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如果在未经人大常委会预先授权的情况下,就由主任会议来变更人大常委会已作出的决定,推迟人代会的召开时间,肯定有所不妥。


    三是将特定事项预先授权主任会议决定未尝不可。所谓特定事项,即属于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中一些具体事项的处理,即属于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畴。


    诸如,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召开人代会的时间,只明确了大概时间(如决定一个月后的某旬召开),并决定授权由主任会议确定具体召开时间;再如,一些地方提前一个月决定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并作出预防:“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代会召开时间的,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变更”。


    因此,采取预先授权的方式,将一些特定事项授权主任会议在其决定范围内处理,既省去了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的麻烦,也合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法理,未尝不可。


 



 

    笔者建议,一旦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后的“授权”条款落地,地方组织法修正或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可参照补充增加“授权”条款。




原文标题:滕修福:“授权”将有法可循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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