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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选举日的x日以前”如何界定最后时限?

发布时间:2021-04-19 作者:滕修福

    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又到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日前,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张榜公布相关名单等,选举法所表述的“选举日的x日以前”如何界定?对此,理解不同,界定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选举日的x日以前”不包括选举日,理由是选举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的表述,肯定不包括选举日,即法院判决最迟应该在选举日的前一天;第二种观点认为,“选举日的x日以前”可以不包括选举日,但应该包括“x日”这一本数,即选举日向前推x日的这一天为最后时限;第三种观点认为,“选举日的x日以前”不仅不包括选举日,而且还不包括“x日”这一本数,即不包括选举日向前推x日的前一天为最后时限。



    笔者认为,“以前”作为时限的法律用语规范应该不包括本数,但“选举日的x日以前”应以包括选举日在内向前推x日之前的这一日为最后时限。

    首先,看看第一种观点。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从实践的角度,考量相关法律条款的表述而得出结论的。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并有这样的表述:“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从实践的角度,人民法院的判决最迟应该在选举日的前一天,而不能拖到选举的那一天。如此一来,这里的“选举日以前”,应该不包括选举日。

    这一观点,虽然也得到了持第二、第三种观点的认可,但是没有从立法用语规范或语言逻辑的角度。笔者认为,从语言逻辑的角度,“选举日以前”可以理解为“选举日的一日以前”,也等同于以“选举日的前一天”为最后时限。这样理解,也可以从立法用语规范的角度,推论“以前”不包括选举日这一本数。

    下面,请看第二种观点。持这一观点的认为,“以前”应该包括本数。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明确,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虽然没有“以前、以后”的法律用语规范,但有“以上、以下、以内”这些法律用语规范作参考,“以……”应该包括本数。
持这一观点似乎有一定的依据,但是这一推论过于机械、主观武断。笔者认为,“以前”不包括本数,但“以后”应包括本数。以过去我们通常所说的“解放以前、解放以后”举例,以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为时限,解放以前(不含10月1日)参加革命的,为离休;解放以后(含10月1日)参加革命的,为退休。这里的“以前”不包含本数,“以后”包含本数。

    最后,请看第三种观点。持这一观点的认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没有对“以前”作出解释;但是,如果“以内”包含本数,“以后”、“以前”即不应该包含本数,否则就会出现适用上的时间交叉现象。从语句的逻辑关系上看,这个“以前”对两个日期进行了限定,首先是选举日以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技术规范,要排除选举日;其次是从选举日前一天起算的第x日也要排除,否则就不是选举日的x日以前,而是选举日的前x日了;以“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为例,如果选举日是10月25日,那么,即应该从10月24日起算,倒推20天至10月5日,在10月5日前一天,即10月4日公布选民名单。该观点以“选举日的一日以前”和“选举日前一日”作比较。如果10月25日是选举日,25日的一日以前显然是10月23日,25日的前一日则是10月24日。其他所谓选举日以前N日,以此类推。至于法院应该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同样不应该包括选举日。



    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角度,推论“以前”不包括本数;但是笔者不敢苟同将选举日也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选举日的x日以前”等同于以“选举日的前x日”为最后时限。例如:张榜公布选民榜的“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就是以“选举日的前二十日”为最后时限;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就是以“选举日的前十五日”为最后时限;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就是以“选举日的前七日”为最后时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就是以“选举法的前五日”为最后时限;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选举日以前”即“选举日的一天以前”就是以“选举日的前一天”为最后时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选举日的x日以前”应以包括选举日在内向前推x日之前的这一日为最后时限。例如:选举日为10月25日,即从选举日开始向前推20日之前的10月5日为最后时限;以此类推,“选举日以前”即“选举日的一日以前”,就是以10月24日为最后时限。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再次修改充实内容,有必要将“以前”这一法定用语进行规范;或主编的《选举法导读与释义》再版时,有必要对“以前”这一用语规范进行权威解读与释义。
 


    原文标题:滕修福:“选举日的x日以前”如何界定最后时限?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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