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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有必要预留名额备选吗?——预留个别以备急需未尝不可

发布时间:2021-05-21 作者:滕修福

    选举实践中,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时,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不将全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而是预留几个名额以备急需。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届中选举实践之必要;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悖选举法的规定精神。
 

 
    选举实践中,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时,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不将全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而是预留几个名额以备急需。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届中选举实践之必要;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悖选举法的规定精神。


 
    笔者认为,预留个别人大代表名额以备届中人事变动之急需,未尝不可;这一实践做法,还没有到违反选举法规定精神的程度。

    依据选举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县一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代表名额一旦依法确定,就不能随意突破,否则违法。

    依据选举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因此,代表名额分配只要遵循以上法定原则,就不算违法。至于预留代表名额,涉及的只是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所减少,并没有违反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依据选举法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款),“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二十六条)。因为,选区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所以,预留个别(一两个)代表名额,造成的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减少是有限度的,这样的减少可以忽略不计。



    实践中,一些地方会预留少量代表名额,以备届中人事变动,一些特定职务需要补选代表的。诸如县一级人大代表:法定的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按惯例有必要当选代表的县一级党委成员、政协主席,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等;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法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按惯例有必要当选代表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一些地方制定代表辞职办法,明确因职务身份而当选代表的,一旦职务变动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做法,值得倡导。这样,就没有必要预留过多的代表名额。
纵然制定代表辞职办法,如果不预留个别代表名额以备急需,届中出现特殊情况,无法补选。例如: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退休辞职,外来一位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如何补选代表?难道能要已退休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已辞去代表职务不可。所以说,预留个别代表名额以备急需还是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是否预留代表名额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以不预留或预留个别为原则,杜绝无原则预留。
 
 

    原文标题:滕修福: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有必要预留名额备选吗?——预留个别以备急需未尝不可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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