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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 滕修福:限制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幅度在多少为宜?

发布时间:2021-06-25 作者:王晓 滕修福

    又是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目前,全国各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直接选举代表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抱怨:该省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5%,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控。对此,有人点赞:这是充分尊重选民联名推荐权的具体举措!有人则质疑:若没有选民联名推荐或选民联名推荐不足,怎么办?



    又是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目前,全国各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直接选举代表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抱怨:该省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5%,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控。对此,有人点赞:这是充分尊重选民联名推荐权的具体举措!有人则质疑:若没有选民联名推荐或选民联名推荐不足,怎么办?


 
    笔者认为,地方选举实施细则对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限制,未尝不可;但是,矫枉过正限制幅度过低,有悖法律。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依法可见,无论是哪个主体推荐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从语法角度分析,“可以……也可以……”,可理解为并列选择的关联句,也可以理解为退而求其次的关联句。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语法角度,“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为先、是第一位的;“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后,是第二位的。因此,过低幅度(15%)限制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悖法律。一旦选民联名推荐名额不足,很容易出现“被联名”。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依法可见,对法定主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进行限制,合乎法理。即:无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这一块,还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这一块,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否则,就无法实现差额选举(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保障选民联名推荐权的角度,对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总数适度限制,合法有理。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依法可见,具体到某一选区,两块法定主体如果都足额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总数也不会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一倍)。笔者认为,地方选举实施细则可以将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总数限制在50%,合乎法律;剩下50%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去依法联名推荐,选民联名推荐权也能得到充分保障;因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依法也不能超过应选代表数。

    综上所述,以15%限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矫枉过正,有悖法律。笔者认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工作应以中发【2015】18号和中发【2021】3号文件为指导,制定选举实施意见,严把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依法一视同仁对待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以考虑对党员领导干部当选人大代表的限制,诸如下派党员领导干部名额(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不得超过15%,以提高基层(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和妇女、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如此限制,很有必要。
 
 
 
    原文标题:王晓 滕修福:限制政党团体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幅度在多少为宜?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晓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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