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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辉:指责大学生租房同居很不正义

发布时间:2013-08-08 作者:


    恋爱就必定牵涉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大学里没有提供任何能够保持隐私的场所,我们难道要把他们赶到大街上去“卿卿我我”吗……



    每次议论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同居”的问题,我个人都觉得这是开明与禁锢,进步与保守的又一次纷争。

    我们如果回顾一下历史:中国的大学在1985年取消了在校大学生“不准恋爱的禁令”,前几年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禁令”也解除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性的是20周岁。大学女生到了大二、男生到了大三,就算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们中大多数已经符合《婚姻法》的法定结婚年龄,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有自主意愿下的性行为的权利了。

    大学生无论是从性生理还是从性心理方面,他们都已经成熟,他们是有着完全责任能力的公民。如果在农业化社会,他们这个年纪早已为人父和为人母了;只是到了工业化社会或信息化社会,由于学习期限延长了,他们推迟了结婚年龄(当然还要响应计划生育的政策),而他们恋爱的季节正处于大学阶段,至少有超过一半的大学生曾经或正在谈恋爱。恋爱就必定牵涉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大学里没有提供任何能够保持隐私的场所,我们难道要把他们赶到大街上去“卿卿我我”吗?再说了,“同居”并不必定发生性行为,即使是发生了性行为也是个人私密范畴的问题,完全应该由他们自主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即使有提出建议的权力,也并不表明有干涉的权力。

    一直都有人提出大学生租房“同居伤害说”,据此他们反对大学生发生性行为。我想说的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学校,为什么不教给大学生该如何处理恋爱中涉性关系的知识?为什么不教给他们在中学期间就应该掌握的性知识?为什么不教给他们避孕知识?所谓“同居伤害说”是缺乏这些知识的结果,而并不是由于同居才造成了“伤害”。如果说有伤害,是由于学校和社会对上述方面的缺位造成的。舆论一边倒地指责大学生“同居”,这是很不公平很不正义的。

    一言以蔽之,我主张的是“无伤原则”:在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伤害社会的前提下,大学生租房“同居”,这是个人的选择。所以,尊重选择,普及的性教育才是明智之策;粗暴干涉和武断阻止是无能和逃避职责的表现。



原文标题:大学生“同居”吾之见:尊重选择

原文来源:新浪博客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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