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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期待新司法解释解生姜之“毒”

发布时间:2013-09-20 作者:


     中国人爱吃姜,说“冬吃萝卜夏吃姜,不用医生开处方”,还说“早上吃姜胜参汤,晚上吃姜赛砒霜”。不过吃了山东潍坊的生姜,恐怕这话得改成“全天吃姜都赛砒霜”。在经历了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铬大米以及皮革酸奶、假羊肉之后,人们的神经并没有因多次惊吓变得“大条”些,这次大家又结结实实地被“毒生姜”惊着了。



    中国人爱吃姜,说“冬吃萝卜夏吃姜,不用医生开处方”,还说“早上吃姜胜参汤,晚上吃姜赛砒霜”。不过吃了山东潍坊的生姜,恐怕这话得改成“全天吃姜都赛砒霜”。央视记者在山东潍坊采访时发现,该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农村种植生姜滥用神农丹的情况很普遍,“姜农们成箱成箱地使用”,超出规定用量的3至6倍。神农丹是主要成分叫涕灭威的剧毒农药,50毫克就可致50公斤重的人毙命,所以万不可直接用于蔬菜瓜果。2010年曾有媒体报道,在安徽省灵璧县因为吃了使用过神农丹的黄瓜,13人急性中毒(5月6日中国广播网、5月4日《焦点访谈》)。

    在经历了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铬大米以及皮革酸奶、假羊肉之后,人们的神经并没有因多次惊吓变得“大条”些,这次大家又结结实实地被“毒生姜”惊着了。

    巧合的是,5月4日“毒生姜”曝光当天,两高发布施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第1项就规定,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从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如何认定该罪?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2001年发布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即可认定该罪。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比,旧规定一方面规定笼统,另一方面更侧重“危害结果”,即以可能造成身体上的严重伤害为该罪构成要件,且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落到现实时,常因个体差异、人体本身复杂性和疾病滞后性等原因,受害人要举证身体受伤与吃了某东西之间有因果关系,难度较大。

    令人欣喜的是,新的司法解释重心由“可能”的结果转向“行为”,即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只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就足以定罪。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解释还补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新规无疑加大了打击力度,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有专家指出滥用神农丹肯定会造成生姜中农药残留超标。由此看来,“毒生姜”事件应该不会止步于一场被高度关注的新闻事件,而应该被推进为“毒生姜”案件。否则,新闻热炒总会冷却下来,而案件则不同,有人必须为触犯刑律而买单,其警示作用毋须赘言。



原文标题:期待新司法解释“解”生姜之“毒”

原文来源:检察日报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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