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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四:陈永洲为什么被剃光头

发布时间:2013-11-06 作者:


    法律学者王怡说过:一个人永远对自己的身体拥有主权。即便罪人的身体也是自己的目的,不是别人的手段。对身体的侮辱就是对人格的否定,法律的正义力量在身体之外,只能指向行为,不能指向身体本身…… 



    奥运冠军孙杨因无证驾驶被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并处行政拘留7天。媒体在报道时,标题特别用了“要穿囚服,不剃光头”的字句,而上月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拘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央视播出他“自证其罪”的视频时,已然是一个大光头。

    笔者由此不禁产生了一个疑惑:被警方抓走的男子都要被剃光头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对孙陈二人不同的发型处理就说不过去。不过警方说了,对孙杨不剃光头,是因为他所受的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那是否被刑事拘留的男性犯罪嫌疑人都要剃光头呢?显然也不是。不久前,由行政拘留改变强制方式为刑事拘留的微博大V薛蛮子,在央视播出其视频画面时,不仅那头标志性的花白头发依然保留,就连胡子也还在。

    由此可见,剃头并非一视同仁。

    遍查刑法,也未见必须对男性犯罪嫌疑人剃头的条款,犯罪嫌犯人人格不受侮辱的规定倒是随处可见。

    追溯历史,剃头之刑由来久矣,古代被称作髡刑,是一种耻辱刑,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宫刑者,以髡代宫,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时,失去了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须发的刑罚,古时男子蓄发,并以之为美,长发更美,剃发无异于去首。

    髡刑属于耻辱刑,这和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和价值判断有关。《孝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身体发肤是从父母那里传承下来的,是整个生命的组成部分,虽一毫亦不能损。因而,人生天地之间要特别爱惜自己的生命,珍视自己的身体。所谓“千金之子坐不垂堂”、“君子不立于岩墙之下”,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在这个意义上,保重自己的身体,“努力加餐饭”,“善保千金躯”,使之毫发无损,既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父母生身艰难的尊重,换句话说,是孝的表现。不可等闲视之。

    有一个著名的历史故事,说的是曹操在一次行军途中,下达了一个命令,不得践踏农田,要是谁的马踩了庄稼,就得杀头,所以曹操的那些骑兵全部下马步行,一只手牵着马,另外一只手用武器,用武器把稻谷护住,如履薄冰。

    而曹操没有下马,一只鸟突然从谷丛飞出,马受惊跃进地里,踩了稻谷。曹操下马,把军法官叫来问该当何罪?军法官说,杀头。曹操说那就请你行刑吧。唉呦,那怎么可以呢,反正古代有这个传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统帅怎么能够杀头呢?曹操说那没有办法,那就割一把头发吧,自己拔出剑来把头发割了一片扔在地上,表示受过罚了。

    1644年盘踞山海关外的满清趁大明李闯内乱侵入关内,次年,满清殖民当局多尔衮就参照身边谋士建议,对曾经自许为天朝上邦之民的汉族整个民族实施髡刑,剃去头发,仅留脑后铜钱大小的头发编成辫子,又叫“金钱鼠尾”,并削去华夏衣冠改成满人”长袍马褂“装束,这是全世界有史以来针对一个民族所实施的髡刑,但被满清殖民当局首次用于一个民族,其用意在于对天朝上邦之民的羞辱,以利于对这个中原古老民族对于外来的满清殖民当局的降服与归化。这个事件就是史上最有名的“剃发易服”事件。

    文革批斗风盛行时一种侮辱人的做法:把人的头发剃一半、留一半,这样的发型,就叫“阴阳头”。一般是剃光左边、留下右边头发;因为黑五类、牛鬼蛇神等坏人都被划归左中右的“右”里面。个别凶悍的行刑者,甚至对眉毛也同样剃一半、留一半。

    由此来看,剃光头本身就是一种侮辱性处罚。不论是行拘还是刑拘,都体现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这已是一种处罚。那么在这种处罚之外另行施加于行拘或刑拘者身上的剃光头处罚,就是一种罚外之罚。因其于法无据,所以同时也是一种法外之罚。何况在此时,哪怕是对于刑拘者而言,因为未经审判,所以仍然称不上罪犯,那么这种额外施加的处罚同样并非恰当。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发”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发”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一些看起来似乎理所当然的事情,常常经不起法律的较真。事实上,因为剃光头成为了一种法外之罚,在施行时更多地出于执法者的意愿,所以常常并不能体现平等原则。

    “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就还拥有法律赋予的人权,其人格和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早在2004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就下发《关于服刑人员自主选择发型范围的通知》,并在上海市各监所、监狱总医院内执行,上海市各监所的男性服刑人员可自主选择平头、寸发和光头3种发型。

    上海虽然走在了前头,但跟进的却廖廖无几。

    法律学者王怡说过:一个人永远对自己的身体拥有主权。即便罪人的身体也是自己的目的,不是别人的手段。对身体的侮辱就是对人格的否定,法律的正义力量在身体之外,只能指向行为,不能指向身体本身。

    如果我们尚未确定对未经宣判的刑拘或刑拘人员剃光头的做法真正写入法律,那么我们可以做的就是取消剃光头这种法外之刑。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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