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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振宇:李某某案判决书谁说不能公开

发布时间:2014-01-26 作者:


    其实我国判决书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公开,恰恰在于判决书不公开。不公开判决书,谁知道你怎么判的?谁知道原被告什么主张,都举了哪些证据,法院认定了哪些事实,用的什么理由,判决了哪些事项?最重要的,偷偷摸摸判了,别人都不知道,谁知道案子里有哪些猫腻……



周翠丽律师公布部分李某某案判决书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先说下新闻的题目,“李某某案判决书被公布上网首页有“封存”字样”,是不准确的。我看了公布的一审二审判决书,涉及个人信息的全部信息都被抹掉了,所以只能说是“部分公开”。还有,“首页有封存字样”,也不准确。一审判决书有“封存”章,但那是没有生效的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已经没有了。

    至于说周律师部分公开判决书的行为,我觉得没有问题,当然是可以公开的。

可以公开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196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既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当然意味着判决书要公开了。

    其实我国判决书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公开,恰恰在于判决书不公开。不公开判决书,谁知道你怎么判的?谁知道原被告什么主张,都举了哪些证据,法院认定了哪些事实,用的什么理由,判决了哪些事项?最重要的,偷偷摸摸判了,别人都不知道,谁知道案子里有哪些猫腻?

    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要将判决文书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只除了一些涉密,涉及隐私等的案子(注意,是法院不在网上公开,不是禁止别人公开)。此举措在我看来是一次巨大的法治进步,足以比肩十多年前的司法考试。我还兴冲冲的写了篇“判决书上网的进步意义”,歌功颂德。可是……

    今天是2014年1月24号了,至少是大连,我没看见期待中的市区两级法院判决书登上“中国裁判文书网”。

“封存”

    “封存”的法律依据,来自《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这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文件。虽是“意见”,级别不低。其中就规定了有关十八岁以下且判决5年案件的档案需要封存等规定,给周律师部分公开判决书的行为带来很多理解上的困惑,产生许多争论。

    我也是瞅了《意见》半天没有头绪。终于发现原来解决其实是釜底抽薪。请看《意见》第一句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这《意见》是规定这些部门的,不是用来规定律师的。通篇,没有“律师”字样,管的着律师公开判决书吗?

当事人隐私

    管律师的规定是什么,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范》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我顺着这条说:

    1  谁的隐私

    周律师公开的两份判决书,把个人身份信息全部掩盖。连“个人”是谁都不知道,这能叫公布个人隐私吗?

    2  李某某

    这个案子,直到现在,除了李某某,我们都不知道其他四个人和被害人杨女的姓名。那么当初李某某的个人信息是谁公布的,不是公安局吗?一个未成年强奸的案子,还没到检察院法院,就搞得举世皆知,警方没有责任吗?

    3  隐私的权利人

    就算是认为周律师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也是5个被告或者一个被害人杨女的事情,隐私权是私权利。他们才有权决定是否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位人士称,周翠丽律师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院已向司法局,市律协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予处理。”法院可以这么做吗?

悬案封存?

    据法院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绍,“悬案封存”是法院的基本原则,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是肯定要封存的,而且全案封存。

    这是什么意思?

    1、“悬案”,就要封存?就不允许别人来调卷来核实?

    2、李某某案,经过公安局,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两级法院的审理,不应该是铁案吗?“悬案”?……



原文来源:捜狐博客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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