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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和:降低网络犯罪门槛后的忧虑

发布时间:2014-04-24 作者:


    随着网络向所有人开放,网络已经变成了一个庞大的陌生人社会。在这个具有辽阔领域的网络虚拟世界里,如果刑法的规制仍然遵循古代的习惯,将入罪门槛放低,有可能使每一位网民都成为“潜在的犯罪者。”在网络时代,成千上万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犯罪者,这是多么可怕的数据……



   

    互联网的巨大演变扩展了网络世界的辽阔空间,人类在20世纪的这一最伟大的发明,正在一步一步地改造我们的世界。互联网给了我们除现实世界之外的另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充满着无比想象并在瞬间变化万千的虚拟世界里,人们享受着无穷的乐趣和获取最大的方便。网友手中的鼠标如同古代马良的神笔,在触摸屏上一撇一捺,轻轻地点击,即可获得所想要的一切。

    网络世界包罗万千,无所不能!

    在这个网络世界里,人们不仅可以绘画下棋、骑马射箭、购物聊天、恋爱交友。如果玩得兴起,还可以借用鼠标的作用像孙悟空一样在虚拟的天空中翻个筋斗,来到十万八千里之外的地方,行游一番。当然,最刺激眼球与神经的还是“人肉搜索”。当南京市江宁区的房管局长刁着价值几千元一条的香烟头,打着与网民们格格不入的官腔时,“人肉搜索”的网上引擎发动了,在天网恢恢之下,该局长因受贿锒铛入狱。“人肉搜索”的巨大功力与独特的功能,可以将某位局长的性受日记从抽屉中拿到网上来晒一晒。就在人们沉浸于互联网巨大监督功能的喜悦之时,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也悄悄地走进我们的世界。网络的作用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也伴随着可能侵害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

    从刑事法律的视角审视,规制网络犯罪势在必行,但仓促之间及时跟进的立法或许会误伤网民。刑法修正案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就有可能殃及网友。

   

    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一罪名,称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让我们来看一看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第7条“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法条对罪过的表述存在“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什么是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什么是情节严重”等概念伸缩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可参考国外的规定。国外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综合型,涵盖任何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信息;第二种是自闭型,仅包括纯粹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第三种是隐私性质,指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如恋爱对象、恋爱次数、个人财产等。即只要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都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个人信息不能太狭隘理解,应有标准。基本的标准应是本人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愿望,客观上存在保护该信息的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应与公民个人身份相关。如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因其工作性质涉及公共利益不能以个人利益为由,对抗社会大众的监督与知情权。当然从法律层面上看窃取和非法获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特别是“非法获取”的刑法术语难以界定,伸缩性之大,将入罪门槛降低到人人皆可入罪的地步,使执法机关掌握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是立法的“贪心”使然。这缘于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简言之,即一切皆便于管理,而不是便于服务。

   

    所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涉罪内容概念的内涵可以任意延申或拓展,因而在实际执行时随意性太大。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窃取”还可作法律层面的理解。因为窃取一词就是贬义,且多用于刑法之中。如窃取资料,窃取商业秘密,窃取物品,这已经作为一类专门的刑法术语使用。对窃取行为,在刑法上不难界定。然而“非法获取”就过于宽泛。如前所述,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某局长书桌上或抽屉中的性爱日记晒在网上,网友的“人肉搜索”行为不能说与“非法”无关,这就带来一个可怕的后果,如果高层领导或该局长的上级或者是有关执法部门不想将那位局长大人绳之以法,执法部门反过来追究实施“人肉搜索”的网友,网友截取的局长大人的情爱日记从何而来?未经其本人同意,是否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呢?如果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极有可能被定罪论处?这不就成了相关执法部门与领导说了算的事了!

    随着网络向所有人开放,网络已经变成了一个庞大的陌生人社会。在这个具有辽阔领域的网络虚拟世界里,如果刑法的规制仍然遵循古代的习惯,将入罪门槛放低,有可能使每一位网民都成为“潜在的犯罪者。”在网络时代,成千上万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犯罪者,这是多么可怕的数据!有关网络犯罪的达摩克利斯剑悬在每一位网民头上,固然对管理者而言,有方便执法之利。但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却令人人自危为求自保而在某一焦点问题上引爆对社会不满的火药产生激烈的社会震荡!

    由于网络犯罪这张网触及面太宽,在对付网络色情方面就发生这样的案则。例如,不久前,36岁的少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之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与科技通信处民警抓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于大多数人认为“网上裸聊”仅仅只是网络违法,还不构成网络犯罪,因而被检察机关作撤案处理。

    可见,如果不切实际地对网络犯罪作出夸张的放大,不仅将一般的轻微的治安案件或网民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犯罪论处,误伤广大的网民。甚至葬送网络对官场腐败的誉论监督的巨大功力,同时也会影响网民在宪法原则下享受到的那一点点言论自由。无限地扩大网络犯罪概念的内涵,甚而通过降低犯罪门槛将有可能波及、误伤广大网民。



来源:爱思想

(立法网  肖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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