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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立法应摆脱对稀有性的过分倾斜

发布时间:2012-11-21 作者:


    保护动物,并非是为了动物自身,更多是为了人本身。既然我们可以用更友善的方式对待动物,为什么不这样做,而一定要虐待它们呢?”



    立法网实习记者  石菡清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于文轩提出,“动物保护立法应摆脱对稀有性、特有性、大型性、经济性的过分倾斜,重视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确立多元化的立法目标。”

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出台不是太早而是太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面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这一举动犹如水中投石,在社会中激起了波澜。

    批评的声音主要是以下两种:一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面临着几千万的贫困人口的生存难题,眼下为动物立法似乎本末倒置,即对动物的重要性的重视程度反倒高于对人的重要性;还有一些人认为,意见稿中“对于虐待动物施以刑罚”,“提高动物福利”等条款理念过于超前,有照搬西方法律之嫌。对于这些质疑,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芦荻认为:“有关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出台不是太早,而是太晚”。

我们没有理由虐待动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常纪文研究员也指出:“的确,中国目前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民生问题很多,我们的政府和立法机关做出了很艰辛的努力。但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我们没有理由虐待动物。制定《动物保护法》非但必要,而且急需,这部法律保护的不仅是动物,更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现有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
 
    事实上,从我国法律现状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虽然拥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立法,但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而且,现有动物保护立法的一大不足之处,是受保护的动物范围太小,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

    在此次意见稿中,受保护动物范围就不只局限于珍稀野生动物,而是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进行分类规定。这一举动在专家们看来很有进步意义。现有法律对动物的保护以稀有、珍贵、有经济价值为标准。但是,非珍稀的、目前来看不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动物,对于生态保护来说也很重要。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多。”
 
虐待动物将受刑罚是否过重
 
    专家意见稿中对“虐待动物”定罪并施以刑罚,无疑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不少人认为,由于虐待动物而接受刑罚,不免让人感到“过于严重”,有些“小题大做”。

    对于这个问题,专家们的观点也略有不同。于文轩副秘书长的观点十分明确:“我个人认为设置虐待动物罪本身的确有些超前。因为虐待动物而对行为人施以刑事处罚,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很难广为接受。事实上,我们可以对情节严重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而中国政法大学杨源副教授则表示:“我还是比较支持设立虐待动物罪。刑罚是对虐待动物行为最合适的法律评价,但刑罚的对象仅局限于极端残忍行为。至于一般性的虐待,诸如对动物进行“饥饿惩罚”在情节严重时,只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常纪文研究员则表示,“有意见认为处罚年限长了(意见稿中规定:虐待动物罪法定最高刑不高于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建议增设剥夺或限制行为人对动物享有的某项资格的刑罚。),应该修订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这一点,我认为也可以考虑。”
 
保护动物福利是盲从还是需求
 
    动物福利,一般指动物(尤其是受人类控制的)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使是供人用作食物、工作工具、友伴或研究需要。目前,我国的动物福利制度还不健全,但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不久前欧盟销毁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杨源副教授强调:“中国动物福利较低首先产生的影响,就发生在贸易领域。因为福利较低,一些动物产品出口受到影响。而且,对动物残忍的暴力行为,会影响我国作为文明大国的形象。保护动物立法采用了全新的理念,多从西方借鉴,引入了动物福利理念。我的个人观点是,我国需要动物福利立法,也要立足国情。并非整部法律草案都超前。有些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最终会导致经济成本增加的措施可能是存在超前的。”
 
    常纪文研究员在《我们为什么要制定动物保护法》一文中,从经济增长,社会秩序,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共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保护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六个方面,阐述了设立动物福利的重要性。指出:“从公共环境保护的管理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养殖污染,有利于保护生态安全;从公共卫生的保护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把动物保护工作纳入动物防疫和人群防疫的工作体系之中,有利于减少H1N1、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阻止这些疾病的蔓延。”
 
保护动物并非是为了动物自身更多是为了人本身
 
    在我国,虐待动物问题一直存在,“女子高跟鞋踩猫”,“活熊取胆”,“排队喝鹿血”....这一个个的骇人听闻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地给我们的社会以重击。“人和动物到底是何种关系?”, “人与动物能否和谐相处?”, 都是每个人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每个人内在思想的转变;但更重要和更迫切的,是法律的规范与保护。而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可以看作我国面对这一问题迈出的勇敢一步。

    杨源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最后指出:“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保护动物的目的,或者说给予动物福利最终还是为了人的基本利益,譬如食品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利益。这些成本是必须要付出的。保护动物,并非是为了动物自身,更多是为了人本身。动物保护与人类福利并不矛盾。共同推动,恰恰代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既然我们可以用更友善的方式对待动物,为什么不这样做,而一定要虐待它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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