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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

发布时间:2017-03-29 作者:


    “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3月26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陈光中认为,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于欢案一审时,聊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提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聊城中院审理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现在一审判决遭舆论质疑,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是其单方提出的,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如果案子判错了,法院、检察院各有各的责任。

    除公诉职能外,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陈光中表示,在滔滔民意面前,最高检察院有责任关注于欢案,能主动、及时派人参加调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好事,应予支持、赞赏。

    “这就是通常讲的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院除起诉、抗诉外,对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都有权力开展法律监督”。

    陈光中认为,最高检察院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个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判决书称于欢在警察已经来了的情况下,拿刀子桶人,于欢和其母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陈光中分析,针对这个情节,有证言称警察处警后说了几句话就走,于欢想跟着警察离开遭被害人等阻拦,进而激化矛盾,如果确实存在催债人施暴的情况,警察来了不能说句话就走。

    此外,于欢姑姑曾向媒体提供于欢母亲苏银霞还原案件过程的“陈情书”。在这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称“误入高利贷陷阱,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苏银霞还提到,暴力催债一方有人“想强奸我”。

    陈光中认为,苏银霞提到的这些细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查清。“要客观、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我觉得老百姓、社会舆论总体来讲是通情达理的,不是完全情绪化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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