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男子小吴去杭州大学路146号的尚进美容spa店理发,对方说有个免费项目可以体验。小吴去了,结果做完对方给出清单要39000元,折后18000元。最后小吴报警,店家才将钱退还。
店员都不清楚,天价消费清单
小吴的消费清单显示:提发际线原价为8800,特价6800,当天提取一次,提取鬓角部位18000,原价20440。毫无疑问,这些令人咂舌的消费价格远远超出理发行业的常规定价,而且毫无依据。
事后,当记者问及相关项目时,店员称自己都不清楚服务内容和其中含义,对于顾客,服务项目和产品价格都含混不清,反而是极尽忽悠之能事,这样的黑店坑人事件,近年来可谓是层出不穷。
价格模糊不清,拒不明码标价
2017年2月16日晚,李先生邀请几个朋友在餐馆吃饭,点菜的时候餐馆服务员说没有菜牌,由餐馆提供配菜服务。结账时,餐厅提供的消费清单显示,当晚李先生总共消费了8254元,其中包含两条重量为1.03斤和1斤的东海野生小黄鱼,两条鱼价格一共4628元,在消费清单中,还包含一项1092.66元的服务费。
价格高昂的两条小黄鱼,随意添加的巨额服务费,这些天价菜单的背后往往是商家随意定价,肆意宰客,并未向消费者确切说明产品的具体价格,在消费者选择消费项目时就有意回避产品价格,模糊不清,而在最后结账时就抛出不合理的消费清单,既已消费,便无法回绝,只得乖乖给钱,很多黑心店家都抱着这样的心态,顾客不是上帝,而是他们的摇钱树,用力一摇,便赚个盆满钵满。
因此,要想有力打击这些随意定价的黑店,有关部门需要规范行业定价,制定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业定价标准,督促商家对产品以及服务价格进行公示,并明码标价,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项目以及价格一目了然,同时严惩不合理定价的商家,努力构建和谐诚信的消费关系。
《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42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处罚规定没有必要细化。只是出于细化这一违法行为的需要,处罚规定第11条对其法律责任也作了衔接性规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这里所谓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而获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据处罚规定第14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多收取的价款如果可以退还,应当限期(或者公告)退还给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才可以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律意识淡薄,打击力度尚轻
由于欺诈消费者事件最终往往采取罚款手段来予以处罚,欺诈消费者的恶性事件被诉诸相关部门后,最终也仅以几百或者几千元罚款来画下句点,这样的处罚对于许多商家来说,其实无关痛痒,法律并未对其造成威慑,也没有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反思,只是一时的着急和难堪,可能之后依旧有顾客被欺骗,罚款治标不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由于该法未对“欺诈行为”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对于“欺诈行为”构成存在不同的认识。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费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因为一些店家总抱着浑水摸鱼的心态,除此之外,一些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权益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当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任人宰割实则也会助长黑心商家的气焰。
为此,小编认为,工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商户的经营理念的基础建设,极力主张并大力宣扬诚信经营理念,努力铸造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也需加强对商家物价以及经营是否规范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把情节严重的黑心商家列入非法经营的黑名单,努力减少并杜绝相关商家一犯再犯。
最后,在众多消费欺诈事件发生之后,予以严惩并及时向大众普及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之后的应对方法,其中的法律知识,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环,如果人人都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消费活动中不仅不会轻易被不法分子欺骗,也能有效打击黑心商家的气焰。
顾客和商家本应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可别被非法利益蒙住了眼!
原文标题:王晓艳 杭州小伙理发消费39000元!――“消费欺诈”为何屡禁不止?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晓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