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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护理假”莫成纸上权利

发布时间:2018-09-06 作者:


    为了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年老父母养护问题,全国已有9个省份先后推行了“独生子女护理假”,这项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措施,对于延续和执行计划生育法具有积极作用。

    所谓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的假。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大都强调独生子女在享受护理假期间,不得扣减职工工资、津贴与奖金等福利。


 

各地护理假政策一览


 
    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新条例同时规定,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然而,据了解,该项政策实际运行起来却不尽如人意,“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成为最真实的政策落实状态。一方面地方政策明确规定了权利,但另一方面又遇到落实不力的软钉子。“独生子女护理假”就在这种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的尴尬中被束之高阁,着实让人感到无奈。


 



    一项法律,其生命之始源于制定,生命之本在于执行。然而,需要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要么对地方性法规不知情,要么是劳动者不知情,要么即便是企业和劳动者都知情,但劳动者不敢请,用人单位也不想批准。因为落实这一政策,即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在全国性的带薪休假都没有得到有力落实的情况下,“独生子女护理假”这样地方推行的利好政策,就更是相形见绌,撑不起腰来。

    其实,在保障子女常回家看看方面,中国早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的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9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1981年修改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享受探亲假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对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待遇,国家尚无规定。

    不过,探亲假的规定执行30多年至今未变,其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均与现实用工状况有所脱节,导致很多职工无法享受探亲待遇。

    不少网友吐槽,这个假期是“纸上福利”,“从没享受过!”


 



    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

    对于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来说,护理假无疑可以为大家在尽孝方面“保驾护航”,但怎样才能保证有假能休?

    小编认为,这既需要用人单位自觉落实,更需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部门等相关单位加强假期落实情况的监管,对执行制度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和税收优惠,执行不好的单位加强问责,并从国家层面立法或修法,推动假期落地,把纸上权利真正变成惠及独生子女家庭的现实权利。
 


原文标题:9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 福建独生子女可享十天

原文来源:八闽新闻

(立法网  古巧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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