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史瑞杰:“消费者维权”亟待司法支持

发布时间:2018-11-02 作者:史瑞杰


    编者按

    当下,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推进和落实“深化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但改革执行力严重受阻的问题不容忽视。

    据悉,其首要原因是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改革:一是历史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顽疾得不到快速有效破除;二是既得利益集团中的“理论人士”存在旧的惯性思维,对改革理论的人为“模糊”,从“理论”上为既得利益集团站台,致使改革执行力受阻,甚至有造成“理论倒退”的风险。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博弈中可见一斑。


 


 


    我国从1994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一倍赔偿再到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再到《新消法》三倍赔偿的规定,大力支持“知假买假”,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广大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违法食品违法商家进行博弈,以达到食品安全消费安全社会群防群治的社会效应。

    我国在消费维权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发展进程史上,一步步的走到今天,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而惩罚性赔偿从《消法》的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对“惩罚性赔偿”更无任何争议可言,这也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


 


 


    “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之一。这个没有任何争议可言,更不存在任何的质疑,一部法律的出台经过专家的层层讨论,最后通过全国人大的通过后实施,最后成为管理社会的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

    食药安全事故频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更是发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不仅是中国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里程碑,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有可能解决消费者多年来的维权成本大,维权过程漫长的历史。

    而新《消法》的出台将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更是让全社会关注消费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更是我国社会法治进步和深化改革的一大“亮点”。最高法及多地人民法院不断发布“消费维权指导性案例”,意在指导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权和统一各地判决不一的情况。


 


 


    随着消费维权制度的规范和司法改革的制度保障及推进,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这种成绩的最大获利者是全社会的老百姓,对“消费打假”的制度性支持,体现我国社会深化改革及司法改革的“力量”,让全社会见证了“法治”的力量。

    众所周知,改革是一种利益博弈,当全社会正为这种“改革红利”叫好的同时,仍有个别地方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旧依赖旧式思维,大谈“动机论”,逆法治而行,不能顺应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要求。

    2016年“惩罚性赔偿”首次被列入《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到:要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之后,“惩罚性赔偿制度”被上升到国家政策的最高度,党中央国务院数次要求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消费权益保护。

    当下,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其中“反腐败、反四风”“司法改革”“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和制度保障,赢得了公众的喝彩,群众无不叫好。李克强总理曾说“改革”要用“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首次了发布了消费维权白皮书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最高层直接部署和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审判;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可以说,由高层领导直接挂帅,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最高层到广大老百姓之间,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共识”,对于一些地方行政及法院,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会议纪要”来“化解”和“稀释”当前的司法改革及法治进步成果的现象仍然存在,笔者有理由现象,随着问责制度的健全和改革的深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家态度和改革决心,该制度的落实更是离不开司法部门在每一个相关的个案中的严格依法办案,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维护权利的时候都能感受到“改革红利”和“法治红利”的获得感。
 

    附:《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成都市中院以法律和改革思维支持食品打假索赔(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41号)


 

 

    一、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字8112号:判决伪劣茶叶销售商10倍赔偿。

    消费者网购价值5140元“菊花普洱茶”,一审法院认定:生产厂家景洪市大渡岗茶珍茶厂早于2016年8月3日已经注销,该厂家2016年8月3日已不存在,但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却为2017年4月18日。很显然,涉案食品为三无产品。另,涉案食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该标准的名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根据该标准规定,普洱茶是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茶叶,其原料为“鲜叶”,并没有添加“菊花”的加工工艺,故涉案产品不符合GB/T22111-2008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销售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字11346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支持10倍赔偿。

    销售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瑕疵标签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支持民间打假索赔,并发布两起典型案例,要求全社会学习,且还发布一起打假索赔案例作为十大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案件,要求全社会学习;2017年打假索赔案例再被纳入全国司法考试题中,作为每一个法律人必须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曾发文《让每一个人都能以我们的良知和正义“站出来”说“不”》呼吁支持民间打假索赔;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食药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和改革的意义就是要让中国社会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怪圈,从制度上为社会大众的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律和改革思维支持食品打假索赔,再次体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意义和立法目的。

    判决附后。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1日

 



原文标题:史瑞杰 “惩罚性赔偿”为何阻碍重重?“消费者维权”亟待司法支持!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史瑞杰/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