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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向宪法宣誓制度“落地”问题多多 亟待改进

发布时间:2020-09-09 作者:张天科


    学习宣传还不到位,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对决定和办法及其规定内容、适应范围、程序要求等还不了解。



 

    学习宣传还不到位,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对决定和办法及其规定内容、适应范围、程序要求等还不了解。

 

 



 

    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不重视,认为宪法宣誓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安排”“走过场”“多此一举”。

 

    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上级部门没有统一具体规范要求,向宪法宣誓仅仅是个仪式,出现工作空白“无大碍”“情有可原”。

 

    乡镇人大不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甚至人大和政府领导干部不向宪法宣誓的情况比较普遍,认为不必“小题大作”。 

 

    一些地方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和办法已明确授权制定有关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的规定还不理解、没把握,存在“等、靠、要”的被动思想。

 

    特别是对本机关由党委下文任命的行政职务人员,监委会人员,由谁组织、如何组织宪法宣誓感到困惑,消极观望。

 

    组织实施还不够严密和规范

 

    其一,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宪法宣誓人员适应范围的问题。

 

    本应法定的监察委员会成员向宪法宣誓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和要求;有的地方将新任命的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甚至将所有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均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还有一些地方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法定对象纳入向宪法宣誓的范围;不少地方的“一府两院”和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没有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工作,还有“真空地带”。

 

    其二,存在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与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混为一谈的现象。

 

    不少地方的“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没有及时组织宪法宣誓,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

 

    有的将开展宪法纪念日活动取代了被任命法官、检察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

 

    其三,组织向宪法进行宣誓把关要求不严

 

    有的事先不准备,会中不安排,致使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无法向宪法进行宣誓。

 

    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把向宪法宣誓视为儿戏,想宣誓就宣誓,不想宣誓就不宣誓。

 

    还有一些地方人大错误地认为,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仅仅是程序,走过场而已,对人大和政府主要领导把关要求不严,甚至拿原则搞交易,人为请托照顾或私相授受、允许另任新职不向宪法宣誓,搞所谓的“法外开恩”的潜规则。

 

    三是监督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整体情况看,省市县比乡镇实施规范,人大比“一府一委两院”实施到位,“一府一委两院”本级比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稍好,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全面、不落实和不细致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实施情况不太关心、也不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调研、指导和解决,对依法保证决定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还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顾此失彼,力不从心。

 

    (原文标题:《关于向宪法宣誓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本文有删节)




原文标题:《关于向宪法宣誓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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