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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案:让法理人心照耀司法的幽暗角落

发布时间:2013-07-16 作者:


    刑前无法保障“最后会见权”,刑后遗体处分权被简单化处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遭遇,应该说是大多数死刑犯的共同经历。此种司法现状,藉曾成杰案的热议第一次明白无误地展现到公众面前,它残酷,却足够真实。



    湘西“曾成杰案”尘埃落定,却在最后时刻引来一场轩然大波,至今未有消退的迹象。2011年5月,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同年12月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但其亲属刑前并不知情。

    对曾成杰案的公共讨论,显然少于此前的吴英案,昨日@人民法院报编发多条微博,对曾案与吴案进行对比以引导舆论。而二者的共同点其实也很明显,即案件背后的民间金融困局,以及国家和社会在求解个中难题时所呈现的剑拔弩张。目前看,围绕曾案所展开的讨论,以死刑执行为节点,已经从死刑存废、经济案件慎用(乃至先行废除)死刑、官员贪腐案件死缓的大量适用等话题,径自过渡到(其实是退到)了死刑执行的人道与人伦议题。

    事实上,死刑犯刑前是否拥有与亲属的“最后告别权”,以及死刑执行后亲属拥有哪些后续权利,公众之前对此可能并没有清晰的认知。曾成杰案的死刑执行,或是第一次把死刑执行过程的诸多法律问题引入到了公共视线。而此前,最高法刚在河北黄骅市首次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各界所希望的死刑复核程序阳光运作,看来也并未得到制度化运作。

    7月12日,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其女曾姗事后通过法院内部关系方得知,死刑犯亲属的最后会见权未得到保障,消息甫一披露便引来网络热议。长沙中院官方微博随后回应,使用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无知、冷血措辞,法律专业岗位却如此学艺不精,无视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引来如潮的奚落与抗议。长沙中院删除微博再发回应,又是漏洞百出,直接暴露出其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错误,客观效果倒是将个案死刑执行的细节讨论引向纵深。即使到昨晚的湖南高院回应,依然回避在验明正身时才询问是否见家属的漏洞。

    《人民日报》则发出公开质问:“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质疑,仓促应对,又如何让公众口服心服?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即便死刑犯确实罪大恶极,必须用剥夺生命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在执行前后出于人道、人性的考虑,也应满足被执行人合理请求、保障其相关权利,这是公众最朴素的道德判断。但事实上,即便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依据,死刑犯与亲属的最后会见权利,却未得到明确的保障。以曾成杰案为例,即便如长沙中院所言,曾成杰本人未提会见亲属要求(此说法尚待院方出示相关证据以支持),但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权利,显然并未得到应有安排。曾女微博所提诉求,从“见最后一面”到“能给我们尸体”,再到出人意料地向长沙市中院道歉,称“只想拿到骨灰”,死刑犯亲属对死刑执行后的遗体处分权,更连起码的法律保障都没有。

    死刑只是依法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并未同时剥夺其亲属在死刑执行后的遗体处分权。1984年,多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还明文提及“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但之后的刑诉法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却直接将死刑执行后的遗体处理简单化、绝对化,除“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外,只剩下刑后通知家属领取骨灰一项。法律修改越来越不近人情,究竟出于怎样的考虑?

    刑前无法保障“最后会见权”,刑后遗体处分权被简单化处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遭遇,应该说是大多数死刑犯的共同经历。即便是按照最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措辞依旧闪烁的“最后会见权”,如果像长沙中院一样不严格执行,也并未有清晰的罚则约束。也就是说,这种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居然无须承担任何明确的法律责任。此种司法现状,藉曾成杰案的热议第一次明白无误地展现到公众面前,它残酷,却足够真实。

    当然,曾长期存在并不意味着天然合理,对曾成杰案死刑执行中的那些不人道、不人性做法,社会公众变得难以接受,由此可窥世道人心。法律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罪犯乃至死刑犯,能否保障他们的最基本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些长期以来不够人道、不近人情的司法陈规,需要一次审慎的法治打量,一次彻底的基于文明与人性的清理,让法理人心照耀司法的幽暗角落,已然迫在眉睫。



原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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