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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官员纳妾就是“通奸”

发布时间:2014-12-10 作者:


    当道德融入法律,未必能够实现教化。在强大的社会风俗面前,法律想要改变,阻力恐怕不仅仅来自官员。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逐渐淡出法律,重归道德范畴,转而跳入权力的染缸。



    作者  杨杰妮 胡佳楠

    近期,数名官员因为“通奸”落马,“通奸”成为一大热词。但这并非新词。国民政府时期,《刑法》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可判刑。犯罪主体是“有夫之妇”,1934年《刑法》修订,经过激辩,改为男女同罪。

    司法实践中,受害的仍是女方。1935年,上海明星阮玲玉因与唐季珊感情纠葛不断,她的第一任丈夫张达民状告阮玲玉通奸。不久,阮玲玉自杀身亡。法律中纳妾属通奸的规定,因普遍的纳妾事实,成为摆设。1934年,媒体报道说,全国30%的国民有纳妾行为。

    当道德融入法律,未必能够实现教化。在强大的社会风俗面前,法律想要改变,阻力恐怕不仅仅来自官员。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逐渐淡出法律,重归道德范畴,转而跳入权力的染缸。

定义之辩

1920年代,只惩罚“有夫之妇”不告不诉,丈夫才有诉讼权


    1912年,清朝覆亡,广州市民胡长威因杀妻面临一项刑事指控。指控称,胡长威撞见妻子张氏与驻扎当地的陆军第十六营排长赵文馨通奸,他用匕首将她刺死。

    通奸事大。广州地方检事局向陆军司法事务局发去公函,要求协助调查张氏有没有与赵文馨通奸。民国初肇,沿用晚清政府制定的《暂定新刑律》,法律规定,有夫之妇通奸者要处以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通奸罪不告不诉,但诉讼仅限于丈夫,女子无权告丈夫“通奸”。

    “通奸”的惩罚,没有官民之分,只有男女之别。

    在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刑法前,《暂定新刑律》的“通奸”条款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报章不太繁荣的前十几年,“通奸”的报道多见诸报端。如1912年《广东司法星期报》报道《广州地方裁判所判决桂任卿与有夫之妇通奸生子情事》,1916年《司法公报》登出《舅姑抑勒子妇与人通奸许得离异》,鲜有涉及官员通奸的报道。由于“通奸罪”已入刑,故政府部门尚无专门法规来对官员的男女关系道德做出约束。

    实际上,即便男性官员有“通奸”行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未必能受到惩罚——毕竟“通奸”罪的犯罪主体是“有夫之妇”。

1930年代,刑法争议中修改:配偶通奸者,均可判刑1年以下

    1934年10月25日下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内的气氛热烈。台上主持会议的立法院主席孙科话音未落,已经有十几人站起来,要求发言。

    当天,立法院召开第七十六次大会,会议决定修订1928年《刑法》中关于“通奸罪”的表述——该刑法大体沿用了《暂定新刑律》。

    讨论焦点是,要不要将犯罪主体由“有夫之妇”改为“有配偶者”。有妇之夫通奸,算不算犯罪。

    时任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立法院委员杨公达认为,立法必定要顾到社会基础,家庭基础和男女生理的问题。不如干脆把这条删去。“按照民法,通奸是离婚的条件之一,要想离婚,就和人家通奸好了。”湖南的老法学家黄右昌委员说,现有的刑法并不是重男轻女,而是血统主义,最大的精神就是怕扰乱血统,养出杂种,他建议不如维持现状。

    委员焦易堂则表示,应维持现有规定,犯罪主体仍为有夫之妇,但建议刑期定在1年以下。一个月后,大会经过表决,焦易堂的方案获得通过。

    这一歧视女性的法规,让妇女们很不高兴。

    1934年,《民鸣》称,维持原案的决议通过后,“首都妇女界就首先起而反抗”,“上海妇女团体,如同盟会、协会、节制会、女青年会……等等,均一致起而力争,通电者有之,请愿者有之,著论抨击者有之。”妇女界上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要求依据男女平等原则,立法院复议。

    国民党同意了这一请求,当年11月29日,新刑法中关于通奸罪的表述修正为:“有配偶与他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奸之事,男女终于同罪。

罪名之辨

嫖妓算不算“通奸”?国民党党纪尚未有党员私德处分


    社会讨论“通奸”罪名,“新生活运动”正在进行,政府官员也在“运动”之列。1934年,蒋介石经过多年酝酿,在南昌成立“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自任会长。7月7日,湖南《大公报》刊登了《推行新生活办法大纲》,大纲要求各地“指导党员、推动民众修养个人德行,转移社会风习”。

    运动开始之前,国民党并未对党员的个人私德做出约束。1928年版的《国民党总章·纪律》一章,要求党员“严守党的秘密”“不得于党外攻击党员及党部”,违者将受到“一定期间停止党员应享之权”“短期开除党籍”“永远开除党籍”的处分。《国民党员守则》,也并未干预党员的个人私德,更无涉及“与他人通奸”或“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内容。运动发动之后,国民政府开始干预党员的个人私德,但并未在党纪中给予规制。

    1934年7月3日,《湖南新生活运动初步实施事项》列出50条规定,其中第三条“戒冶游”,指戒嫖妓。各公务人员要首先新生活化。此间,有人将嫖妓与“通奸”联系在一起,当年《社会周刊》发表文章说,按新刑法,有妇之夫与人通奸,同样要科刑。那么宿娼算不算通奸?“现在厉行新生活运动,男子们根本就不应宿娼。”

    湖南近现代法律专家周正云说,湖南曾颁例禁止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或进妓院。当时有一位粮食局长违反禁令,他最后没有被处以重罚。

纳妾是“通奸”,已纳妾者不追究“妾”可视为家中亲属

    上世纪30年代,包括国民政府中官员在内的国民,如果纳妾,稍有不慎,即将跌入“通奸罪”。那时《民法·亲属编》不承认“妾”的法律地位,“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

    国民照旧纳妾。1934年,《妇女共鸣》报道说,全国有30%的国民有纳妾行为。如果把这些人都抓起来关进监狱,那监狱数量恐怕不够。

    社会风俗惯性之大,让法律留有余地。1935年4月1日,《刑法施行法》规定,在“于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关系者,不适用之”,也就是说,刑法实施之前纳妾的人就不追究了。

    不仅如此,《民法》规定,“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应视为家属”。于是有钱人家将自己取回来的“小老婆”,不再喊成“妾”,而是“姨太太”。

    官员大胆娶“妾”。当时主持修订刑法的孙科本人,也娶了二夫人。距离新刑法施行不过一年多。国民党将领范绍增更是坐拥40房姨太太。

    “当时,尽管法律已有规定,但在很多人观念里,娶妾基本不与通奸罪挂钩。”周正云说。

改革开放后“通奸罪”才被取消

    周正云说,新中国成立之初,《刑法》尚未颁布,全国各地的法律实践中,通奸罪依然存在且判罚较民国更重,为两年或三年。“通奸罪”还存有维护礼教、伦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目的。

    后来,通奸逐渐转为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为主,针对通奸的干部开除党籍和公职,仅针对军属设置了“破坏军婚罪”一条。

    改革开放之后,思想解放席卷中国,中国受美国等西方国家影响,通奸罪基本没有再被提起。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无“通奸罪”。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

(立法网  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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