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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董必武最早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发布时间:2015-03-03 作者:


   “文革”以后,较早关注人治和法治问题的是著名民主人士梁漱溟先生,他提出:“今后应该尊重宪法,多靠宪法而少靠人,从人治渐入法治”。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提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最早出现“法治”概念的正式文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㫪耀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中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两句话,最早是董必武同志1956年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提出来的。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的第一层意义是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贯彻实施。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两句话,最早是董必武同志1956年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提出来的。后来,邓小平同志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讲话中作了拓展,成为四句话。这也一直被称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新中国的法制,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婚姻法(1950 )、工会法(1950)、土地改革法(1950)、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选举法(1953)、全国人大组织法(1954)、国务院组织法(1954)、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地方组织法(1954)等,初步奠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后来在党和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流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发生,给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带来了灾难性影响和巨大损失,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权利受到恣意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会议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的第二层意义是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把“法治”同“国家”结合起来,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那之前,党和国家有关文件中基本上是用“法制”,很少用“法治”。

    “文革”以后,较早关注人治和法治问题的是著名民主人士梁漱溟先生,他提出:“今后应该尊重宪法,多靠宪法而少靠人,从人治渐入法治”。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提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最早出现“法治”概念的正式文件。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法学界曾经有过一次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集中讨论。九十年代中期,党和国家明确地提出“法治”,是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密切相关的,是我国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最初在国家正式文件中的表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将“刀”制改为“水”治,一字之变,具有深刻内涵。

    第一,法治包括但不限于法制的含义。法制一般认为是指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包括国家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法治一般认为指法律的统治,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并且具有能动属性。用“法治”,不仅可以涵盖法制的所有内容,而且还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用“法制”,则难以很好地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二,法治具有明确的对立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法治”的基本解释就是:“与人治相对,指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关于法治、人治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治国方式方略的大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不少讨论和观点,是两个重要而又较为复杂的概念。中国有几千年专制统治历史,虽有礼治、德治、法治等思想,但均属于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也好,‘法治’也罢,都不能不将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明君贤相的身上,都不能不归于人治主义之一途。”人治主义在我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曾经表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联系到我国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人们越来越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重要思想所蕴涵的“法治”意义。因此,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是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期待的重大创新,是实行依法治国(不同于“以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第三,法治具有超越形式意义法制的思想张力。在法治看来,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得到遵守和执行,这固然重要,但却是不够的,因为还没有解决“良法善治”问题。讲到法治,人们一般都会想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可以说,“良法”和“普遍服从”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两个核心要素。因而,法治所要求的,不仅是在形式上有法律,不仅是在表面上做到依法、守法,而且在实体上进一步要求:这个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这个制度必须是善治。

    第四,法治能够体现更为广泛的理念。差不多所有重要的政治原则、思想价值和人文精神,诸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人本、理性、文明、和谐、诚信、善治、监督、制约、问责等,都同“法治”有密切关联,都能够以某种形式体现或者融合于“法治”之中。因而,“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明显高于“法制”,得到国人世人普遍认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追求,在相当程度上冀望于通过实行法治来实现。“法治”作为一种显著标志,也被广泛地用来表征各种概念,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民主、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等等。简言之,推行法治,意味着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作用和影响。

    正是由于“法治”所具有的诸多重要含义,从党的十五大以后,我们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在继续使用“法制”的同时,开始使用“法治”。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赋予“法治”以新的含义。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把“法治”同“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紧密联系起来,二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同历史上的法治、同西方国家的法治,既有相同也有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其中就包括法治方面的新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为法治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原文标题: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

原文来源:摘自中国人大杂志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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