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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佳:不孝罪的处治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加重主义

发布时间:2013-03-02 作者:


    依秦律,父母擅自杀死子女,国家不予受理。汉律对父母对子女的生杀权是有所控制的,但父母殴笞子女致死还是可以以金赎罪;而子女殴伤父母,即使未伤及生命,也要处以枭首的极刑。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近日,郝佳在《中国社会科学在线网》上撰文说,亲亲尊尊的儒家理念通过家规在家庭内部推行并巩固。家庭成员间的互相侵犯或是暴力行为,被视为是破坏家庭内部秩序的“违礼”行为而为家规所不容。

家规意在规制家庭成员间的互相侵犯或是暴力行为

    中国社会历来有家规、国法之分。家庭内部纠纷往往交由家庭(族)自行处理。家规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规范,一般由家长制定,往往延续数代,不容更改。从性质上看,家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属人习惯法规范,凡该家庭(族)中的成员均应无条件遵守。从形式上看,家规一般表现为家训、族规、宗谱等形式。

    家规依宗法血缘伦理而设,是在家庭内部维系伦理纲常和家长制等级关系的工具。“名尊卑”、“敬长上”、“尊卑有伦,不可侵犯”这样的语汇,经常出现在后世所存有关家规的文献中,亲亲尊尊的儒家理念通过家规在家庭内部推行并巩固。因此,家庭成员间的互相侵犯或是暴力行为,被视为是破坏家庭内部秩序的“违礼”行为而为家规所不容。

家长尊长的权力和地位在家规中被置于至高的地位

    对家庭成员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家规的处罚也因血缘伦常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昆陵费氏宗族规定:“其或恃祖、父行欺凌卑幼者,量事缘由,重者议责,轻者议罚。兄弟有序,以弟犯兄,不恭,责三十板;以兄凌弟,不友,责十板。”卑幼犯尊长,不问缘由一律板责或禁锢,而尊长欺凌卑幼,则需视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且处罚程度也较卑幼犯尊长的处罚为轻。

    即使对言语冒犯和争执事件的处理,也会因尊长卑幼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章溪郑氏规定,尊卑发生争论时,尊长“如恃尊压卑,有所侵夺”,卑幼可告诉宗长,由宗长来处理。但“若卑幼犯其尊”,宗长就要“先责其犯上之罪”,而后再辨别这一争论的曲直。

    作为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内部控制系统,家规严格按照宗法伦理的准则进行规范,卑幼对尊长的侵犯被视为不伦、不尊的行为而被禁止,并且要受到严厉惩罚。相反,尊长对卑幼的侵犯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并且借由惩戒权合法化。在这一体系下,家长、尊长的权力和地位被置于至高的地位,其实质是对传统父权家长制度及在该制度之下形成的既有秩序的维护。

依秦律父母擅自杀死子女国家不予受理

    依秦律,父母擅自杀死子女、奴婢,或者刑伤、髡剃子女或奴婢的案件为“非公室告”,国家不予受理。若提出此类诉讼,原告会被处以刑罚惩罚。张家山汉简《贼律》(三九)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贼律》(三四)规定: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不难看出,汉律对父母对子女的生杀权是有所控制的,但父母殴笞子女致死还是可以以金赎罪;而子女殴伤父母,即使未伤及生命,也要处以枭首的极刑。

依汉律不孝者皆斩枭

    家庭成员间暴力侵犯案件的处理上,不孝罪加重处罚。按照儒家伦理,子孙理应恭顺孝敬,因此对父母尊长的侵犯被认为是不孝行为为历代法律所不容。

    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加重主义,所谓“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秦律中就有免老(60岁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孙不孝,官府应立即将被控之人逮捕的规定。依汉律,不孝者皆斩枭。唐律则专设骂尊长条,以惩治污骂尊长的不孝行为,最重可处绞刑。

对尊长的身体侵犯被认为是比不孝更为严重的忤逆行为

    对于对尊长的身体侵犯,则被认为是比不孝更为严重的忤逆行为,亦给予严惩。最后,在司法审判中,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适用标准。

    如清嘉庆年间有一案,张某因其妾王氏撒泼,将其捆于房内,冀其悔改。忽听王氏在房内咒骂张某父母,故断其饮食,以致王氏气痛病发作身死。张某行为同时符合清律关于“屏去人服食”的规定和“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的规定。依前者,张某应被处绞监候,而依后者,仅杖一百。此案最终以后者定案,给予张某杖一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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