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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律”至少到春秋初期已具备法律形式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3-03-27 作者:


    先秦文献中的律字往往指音律,故学者们多以音律含义考证“律”之本义。但“律”本来就有文书之含义,至少到春秋初期,已具备法律形式的特征。至于作为法律形式的律,在东周如何发展演变,最后成为秦律的模样,还有待继续深入研究。



传世的先秦文献提到“律”多指音律

    “律”,据说始于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改法为“律”,自秦以后成为中国重要的法律形式。然而,很多学者均怀疑“改法为律”的真实性,甚至认为作为成文法意义上的“律”直至战国晚期才出现。传世的先秦文献提到“律”,多指音律。

“律”在铭文中的使用多为人名

    “律”在铭文中的使用,多为人名,写作“聿”、“建”,如聿爵、聿鼎、祖聿贝鼎、聿(律)造鬲等。以“聿”为作器者名的,时代跨越商周,以商为多,周较少。现有器铭集中出现的年代为殷商晚期到西周早期。王沛认为,“律”(聿)当为职官,作器者担任此官职。律、律造之类的名词结构,类似于殷周铭文中常见的史、史墙。 “史”的写法为手中持简策状,而律的写法为手中持状。


 

                     



“律”之为官其职守当与有关“聿”字形为写字状

    史在西周各级政府中,从事文书、秘书类工作。《说文解字》认为,“史”字是以手持中,“中,至正也”。但王国维发展了吴大澂、江永的观点,指出“中”是象形字,为简策状,是“盛算之器也”(《观堂集林·释史》)。作为简册的“中”,本身即可能指文书,或特指法律之书。清华大学藏简牍《保训》中提到,裁判者审判案件时,有“假(借)中”、“归中”的记载,印证了《周礼·乡士》所谓“狱讼成,士师受中”的情形。以此推之,律之为官,其职守当与有关。即笔,聿也是笔,聿字形为写字状。

铭文中的作器者“律”应当是世代从事文书工作的职官的名称

    西周早期器执尊、执卣铭文说:“乙亥,尹格于宫,赏执,赐铝二、聿(笔)二,执用作父丁尊彝。”铭文中“笔”即写作“聿”。尹在西周为握事、治事之人,西周金文常有作册尹、内史尹的称谓,其职能与简册密切相关。赐笔与执,执的职守亦当同此。《尔雅·释言》中说“不律谓之笔”,郭注说“蜀人呼笔为不律也,语之变转”,实则“律”当为“笔”的本字。铭文中屡屡出现的作器者律,应当是世代从事文书工作的职官或以此职官为族氏的名称。由书写而延伸出动词描摹、遵循的含义,故《尔雅·释言》中说:“律……述也”。

殷周金文“律”的原始含义是文书而非音律

    从殷周金文资料来看,“律”的原始含义是文书,而非音律,但并无此文书与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形式相关的更多证据。然而,作为法律的律,出现时代是否要晚至战国后期呢?

    1981年,出土于浙江绍兴市狮子山的春秋早期墓中的鼎铭文又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其铭文为:“唯正月吉日初庚,自作汤鼎,良圣敏,余敢敬盟祀,纠律涂俗,以知卹辱,寿躬教子,眉寿无期,永保用之。” 即徐,这是徐国的一位名叫的尹所作之器。器铭中有“纠律涂俗”之语,学者们对此解释不一。“律”在铭文中写作,其或释为“津”,或释为“肃”。曹锦炎先生疑其为律字之或体,训为动词约束,但没有给出详细的理由。

“律”在古文字中除写作“聿”外亦会加“彳”作律
    王沛认为,即是法律之律,为名词。如前文,律在古文字中除写作“聿”外,亦会加“彳”作律。“彳”为行之省,行在金文中写作,为道路四通八达之状。此意也可用其他部首来替代,这在金文中是常见的。比如西周中期的律鼎,律字从“彳”从止(即辵),与本字从舟从水,内涵是相同的。


 

                             



徐鼎铭文中“纠律涂俗”就是督察法律之实施去除当地恶俗之意

    徐鼎铭文中,律字所在文句为“纠律涂俗”,学者们通常认为“涂”为地名,即涂山,并为之考证涂山的地望。其实,从文句结构来看,“涂”不应当是地名,而是动词,和“纠”相应。“纠”有正、督察、纠察的含义,即“谓察其不从戒令者”(《周礼·天官·寺人》孙诒让正义)。“涂”通除,《群经平议·尔雅二》“十二月为涂”俞樾按:“涂之言除也”。除俗,即除去恶俗。

    东周,尤其是战国文献中,“移风易俗”一词的出现频率相当高,可能与兼并战争中统治者视新领地的不同风俗为恶俗,需要采取改正的举措有关。而恶俗的改正与法律的贯彻正是相辅相成的。睡虎地秦简《语书》中正有这样的言论:“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避,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

    徐本在淮水,本器出土于浙江,是徐人势力之南下征服的标志。此地亦为新占领区,本铭虽早于秦简《语书》数百年,但文辞的背景和口吻相当类似,《语书》几乎可做本铭之注脚。本铭所谓“纠律涂俗”,就是督察法律之实施,去除当地恶俗之意。作器者徐国之尹的用语和《语书》的颁布者秦国之南郡守如出一辙。

    作器者在铭文中宣称自己“敢敬盟祀”,“敬盟祀”正是上古法律与秩序建立的重要因素。《尚书·吕刑》提到苗人滥用刑罚,社会崩溃的表现,就是“罔中于信,以覆诅盟”,故本铭以“敬盟祀”为“纠律涂俗”的前提;铭文又提到“以知卹辱”,卹,“忧也,言思治也”, “以知卹辱”是“纠律涂俗”、改造社会后的理想状态。

“律”本来就有文书之含义至少到春秋初期已具备法律形式的特征

    先秦文献中的律字往往指音律,故学者们多以音律含义考证律之本义。但律本来就有文书之含义,至少到春秋初期,已具备法律形式的特征。至于作为法律形式的律,在东周如何发展演变,最后成为秦律的模样,还有待继续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原文标题:“律”非音律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立法网  赵娟/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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