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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飞:《摩西五经》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基因

发布时间:2013-06-24 作者:


    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被逐出天堂揭示了人性易受诱惑,具有私欲,私欲得不到控制便导致邪恶。“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思想的都是恶……心中忧伤”,为拯救这高贵又易堕落的人类,便为人制定律法,并通过启示方式让摩西带给希伯来民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鹏飞撰文说,《摩西五经》形成于公元前9世纪中叶之前,早于古希腊民主时代,因而其法律思想形成早于希腊的理性文明,独具原创性。

    五经开篇讲上帝创造世界,当“天地万物都造齐了”(创2:1),就直奔人的主题,讨论人的罪和罚。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被逐出天堂揭示了人性易受诱惑,具有私欲,私欲得不到控制便导致邪恶。“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思想的都是恶……心中忧伤”(创6:5—6),为拯救这高贵又易堕落的人类,便为人制定律法,并通过启示方式让摩西带给希伯来民族。

《摩西五经》通过宗教和道德自律来控制人的私欲

    《摩西五经》并非纯粹的宗教戒律,毋宁说是一部关于人学的哲学教科书。五经律法具有双重法哲学价值。一是通过宗教和道德自律来控制人的私欲。“十诫”中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另有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名字、谨守安息日为圣日等四诫为宗教律令,孝敬父母和不可奸淫为人伦道德要求。摩西所接受的启示还包含了上帝晓谕诸多戒律,五经多处提到劝告、预言以及一系列祭献活动,都是在不断引导和教化希伯来人,净化他们的灵魂,都是为人类心灵进行内在道德的立法,同时,也为人类外在行为立法奠定正义基础。

耶和华知道单靠道德自律不足以禁止人的私欲和邪恶便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耶和华知道单靠道德自律不足以禁止人的私欲和邪恶,便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十诫”中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不可贪恋他人妻子和财物以及不可奸淫,都体现了组织和维持现世生活秩序的需要,违背了这些戒律将会受到群体强制性惩罚,这些惩罚是“从百姓中拣选有才能的人……让他们随时审判”和执行(出18:21—22)。即便死刑耶和华也说:“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要捉去把他治死。”(出21:14)是由人捉去进行审判,而后治其死罪,并非由上帝直接灭之。

    从《创世纪》的诺亚方舟到《申命记》的摩西和约书亚接受训示,处处强调了耶和华对违背律令的惩罚,这些惩罚是对行为而非思想和言语的惩罚。例如,在汛的旷地,百姓怨言没有吃的,耶和华并没因此惩罚百姓。

    上述双重立法价值及其注重人性的精神在古代世界极具独特性。古希腊城邦原始的民主,由于缺乏对人性私欲的理性约束,致使整个希腊世界“品性普遍堕落”,导致30年之久互相掠夺杀戮的伯罗本尼撒战争。

《摩西五经》明确主张人生而平等

    古希腊民主政治开创了公民参与管理城邦的先例,但那是少数人的民主,因而是少数人的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在他看来“只有平等者之间才谈得上自由的公民身份,但由于人们是不平等的,因此,他推断公民权必定限定在一个狭小和谨慎选择的集团之内”。

    《摩西五经》则明确主张人生而平等。作为上帝的选民,希伯来人是自由自在的,因而应该是平等的,即便因特殊情况,希伯来男人或女人被卖给你,“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申15:12),从律法上规定了希伯来人不应当成为同族的奴隶。你“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利19:13),哪怕是“困苦穷乏的雇工……你不可欺负他”都是希伯来人平等的习惯(申24:14)。

    五经律法严禁管理者享有特权,包括希伯来王也“不可为自己增加马匹”,“不可为自己多立嫔妃”,不能“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申17:16—19)。五经还蕴含着男女平等思想。耶和华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女人不仅帮助男人解除孤独⑤,和男人一起创造幸福,女人还是男人的“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2:23),骨肉一般享有天然平等资格。五经律法原创性的平等友爱精神使“耶和华在世代流转中逐渐变成了这样一个观念:他能帮助人们培养对同类的爱和尊重”。

    上帝也没有歧视其他民族,那些向善的非上帝的选民同样能得到平等对待。他们都平等地分有上帝的灵气,享有上帝所赐之福,连上帝自己也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权利。上帝曾医好非利士人“亚比米勒和他的妻子,并他们的众女仆”(创20:17),希伯来人以上帝为榜样,友善地对待向善的外族人,甚至与外族联姻。以撒与非利士人立约,使两个民族相互厚待,亚伯拉罕娶埃及女子夏甲,以扫娶赫族人和希未人为妻,都是不同民族和睦相处的结晶。

耶和华赐福给人类以平等 人类就可以自由选择生活

    耶和华赐福给人类以平等,人类就可以自由选择生活。亚当与夏娃吃了善恶知识树的果实后,“便如上帝知道善恶”(创3:5),他们选择了不同于其他造物的文明生活。希伯来人可以自由选择逃离埃及,摆脱奴役生活,自主选择与上帝立约,只是他们总是用摩西先知的形象来呈现其自由而又沉思的生活,从而显示追求自由的虔诚。自由选择观念是希伯来文化对人类做出的最重要贡献。

《出埃及记》集中展现了希伯来民族精神

    何谓希伯来民族精神?阿巴·埃班对此解释道,希伯来人的命运“一旦从自然界的轮回说中解脱出来,也就打碎了轮回说的宿命论枷锁”,他们就有能力改恶从善,“具有其他万物绝对没有的尊严和才干”。五经讲的故事,启示的律法,记载的预言和圣歌,虽然仅仅是希伯来历史的片段或一个方面,却体现了宗教理性给希伯来人一种外在的方向和理念指引。

    《出埃及记》集中展现了希伯来民族精神。希伯来人被埃及奴役,法老又让收生婆杀掉希伯来男婴,演绎的是自然界的“丛林法则”,以色列人则已经超越这一法则,有了自己的生存之道,他们要用智慧摆脱奴役,过更好的生活。当亚伦将魔杖放在法老和其臣仆面前展示出十大神迹,法老仍然不放过希伯来人时,摩西“气愤愤地离开法老”(出11:8),并带领以色列人逃跑。

    “气愤”和“逃跑”是民族精神展现出的政治智慧,“气愤”说明此时埃及法老残酷的统治已为新兴的希伯来精神所唾弃,已经不可理喻;“逃跑”是以退为进,只有逃跑,才能走向应许之地。过红海、溺追兵是神迹,希伯来民族智慧已经达到神奇境界,但他们还谦虚地说:“这是上帝的手段。”(出8:19)目的在于将他们的政治权利意识神圣化,融于希伯来民族精神当中。走出埃及的是由耶和华凝聚起来的全新的希伯来民族,阿巴·埃班认为迁出埃及所形成的这一全民性律法“逐步变成了推动社会前进的神话。在一切可能的国家里以及在某些历史时期,它可以代表革命的激情,甚至可以点燃革命的火种”。

五经惩罚人性私欲所致的犯罪并不否定个体或家庭拥有私有财富

    五经惩罚人性私欲所致的犯罪,并不否定个体或家庭拥有私有财富。我们从五经中没有看到哪个地方蔑视财产,相反,律法处处都鼓励希伯来人获得可能的财富。上帝说:“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出1:29)飞鸟走兽凡洁净的都可以吃。这一律法预示着希伯来人没有不能得到的财富,蕴含着古老而又强烈的私有观念,以至于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伦理安排,这种观念对近代个人权利观念的诞生具有直接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十诫”中的“不可偷盗”和“不可贪恋人的……一切所有”之规定(出20:15, 17),以明确的律法形式设定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去获取、保留和出售其财产,因为这些财产“象征了一个家庭的全部”,这些财富都是依赖于人的努力才归属于自己。

    土地是希伯来人安身立命的财产,是实现民族精神、追求幸福生活的先决条件。上帝宣誓要将希伯来人从埃及的困苦中领出来,“到流奶与蜜的地方”(出3:14, 17),只是鼓励他们为之而奋斗。起初他们误解上帝意图,以为获得土地如赠与一般简单,因而在进攻迦南遭受失败时发怨言。上帝对摩西和亚伦说:“这恶会众向我发怨言,我能忍耐他们到几时?”(民13:26)这使他们感到上帝许予的只是一种权利,上帝只是借惩处恶人给予他们机会,能否抓住这机会还需要他们百折不挠地斗争和忍耐。希伯来民族出埃及后坚持40年,先后除掉亚摩利王西宏和巴珊王噩,攻打米甸人,最后攻占迦南,终于得到上帝许予的土地。

约瑟故事为摩西带领希伯来人出埃及的铺垫就在于以人人享有救济权利来整合民族凝聚力

    五经将互助救济作为一件民生大事,通过同族的互帮互助将整个希伯来民族凝聚起来。约瑟的故事是倡导互助救济的典范。当约瑟被哥哥们卖给米甸商人,并由“他们把约瑟带到埃及去”时(创37:28),已经将骨肉亲情的不团结问题暴露出来。但先知们不怕暴露本民族的弱点,《创世纪》讲约瑟在埃及与兄弟们相认,宽恕了昔日作恶的哥哥们,“现在你们不要害怕,我必养活你们和你们的妇人孩子”(创50:27)。在家乡遭灾后,约瑟率先承担起救济兄弟们的责任,这是五经叙述的深远意义。如果把约瑟故事附会为“人与地缺失应有的和谐。但是,因为约瑟事先做好准备,饥荒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那会使五经大为失色。

    约瑟故事为摩西带领希伯来人出埃及的铺垫就在于以人人享有救济权利来整合民族凝聚力。为什么要互助救济?五经律法给出很明确的答案,“爱人如己”(利19:18)。“你的兄弟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至近的亲戚就要来把兄弟所卖的赎回”(利25:25),“你借给你兄弟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物,都不可取利”(申23:19—20)。有了如此种种兄弟之爱,上帝必会喜悦,在你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予你。

耶和华通过契约方式管理选民使他们感到上帝临在

    《摩西五经》包含着“上帝临在”的核心,但自亚当与夏娃被逐出伊甸园后,人就不能感知上帝的光辉形象,即便摩西也不能,因为人见其面“不能存活”(出33:20)。耶和华通过契约方式管理选民,使他们感到上帝临在。

    五经叙述了上帝与希伯来人四次重大立约。四次重大之约彰显着自由选择和平等对待的权利意识,是一种重要的法治基因。无论是较为平等的古希腊“同盟之约”还是不平等的古代东方“宗主盟约”,都是以实力为基础,以征服为目的;而耶和华与希伯来人之约既不是上帝要征服希伯来人,也不是二者联合起来征服他人。上帝关照所有善人,它是一种和平之约。在上帝引导下通过约去实现希伯来精神,追求美好的未来。订约的双方都是审慎的,上帝要选择可靠且没有堕落的民族先立约。“诺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人”(创6:9);亚伯拉罕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不仅如此,上帝还要“试验亚伯拉罕”的诚信(创22:1)。

    希伯来人选择上帝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由于上帝是与作为整体的希伯来民族立约,整个民族共同选择和认识上帝需要一个过程。西奈山之约的更新体现了人对上帝认识和选择需要一个过程,也展现了上帝选择希伯来人立约的坚持,所以,这种人神之约是自由之约。这种观念为人与人之间自由立约准备了古老的民族学和神学理论基础,是古代东方一种全新的契约观念。

    希伯来语的被译为“约”或“联盟”,但它的最初含义表示双方的“责任”,而不只是一个协议。作为上帝与希伯来民族集体之约,上帝要对所有希伯来人尽责任,赋予他们权利,并赐福“粮与水”,帮助“除去疾病”(出23:25),确保希伯来人平安、幸福。希伯来人要以爱上帝和遵守上帝的戒律为义务,如果有人违约上帝就要警告他,反之,当上帝未能及时满足希伯来人生存保障时,他们有资格向上帝提出。当耶和华不能忍受希伯来人中间少数作恶之人时,咨询摩西和亚伦:“我忍耐他们到几时呢?”(民14:27)摩西和亚伦回答:“一人犯罪,你就要向全会众发怒吗?”(民16:22)这无疑肯定了希伯来人在人神之约中潜在的权利。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互负责任的人神之约。

    人神之约不仅使希伯来民族将这种契约精神融于世俗生活中,还奠定了基于个体的民族认同感民族要素。根据约的平等精神,希伯来人交易必须公平,“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秤”(利19:36),“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砝码”,“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申25:13—15)。同时,希伯来人也学会用契约不断调整并管理社会,不再事事依靠古老的血缘纽带。也就是说由前述希伯来精神凝聚起来的民族已经开始靠个体立约来组织和管理社会,增进民族认同感。

五经律法对审判做了严格规定

    五经律法对审判做了严格规定。审判官应当从普通民众中挑选有才能的人担当,他们不仅要有“敬畏上帝、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优良品质,还要熟知律例和法度。在审理案件中,先知们必须指示审判官“当行的道,当做的事”(出18:20—21)。百姓纠纷事无大小都要“随时审判”,大事要向上呈报,“小事他们自己可以审判”(出18:22);审判人员要不偏不倚,“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利19:15),严禁审判官和官长枉法裁判,“不可屈枉正直,不可收受贿赂”(申16:18—19)。审理案件的审判官不能泄私愤,“不可与你的邻舍为敌,置之于死”(利19:16)。在证据认定方面,严禁以一个人的见证判刑。“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供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见证才可定案”(申19:15)。对虚妄的假证也不能采信,“不可随意散布谣言;不可与恶人联手妄作见证”(出23:1)。对于做假证陷害他人者,“就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除掉”(申19:18—19)。这种宗教司法正义一直照耀着后世西方的司法审判。

五经是人类追寻法律至上的先声

    耶和华告诫希伯来人要“谨守他的一切诫命”(申26:18—19),无论是普通百姓或官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上帝应许的一切。基督教在与世俗政权斗争中认为世俗法律是模仿理性自然法制定的,高于特权者个人意志。公元390年,米兰主教圣安布罗斯在反对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大屠杀时强调:“任何人,甚至皇帝,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一次在世俗罗马帝国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

    1215年英国大主教斯蒂芬·兰顿在起草《自由大宪章》时,重申“国王不能高于法律”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对约束中世纪世俗王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更为关键的是形成了没有任何特权可以超越法律的新兴民族意识。新教改革后,上帝存在每个人心中,由公民的公意形成的法律就是上帝的理性,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

教会将五经的契约观念理论化 推动了民事契约的神圣化

    教会法强调对誓言的违背是对上帝的亵渎,契约具有神圣性,应被不折不扣地履行。履行契约是向对方履行义务,更是向上帝践行内心虔诚的承诺,为诚信履约赋予了神圣的道德理性精神。契约神圣和诚信履约原则在罗马法复兴后融入私法领域,享有广泛自由的个体只要达成合意,一种契约性法律便宣告成立,为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率。”契约自由成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契约神圣的理性正义被立法确认,当契约正义成为神圣契约的基本要求时,只要双方交易条件“有悖于通常情况下公平参与交易的利益平衡”,该交易便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由此成为民事契约的“帝王条款”。



原文标题:从《摩西五经》管窥西方法治的另一个思想源泉

原文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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