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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标准至少有三”:一个不愿提起但是却不能忘记沾血的名字

发布时间:2019-09-29 作者:


    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在当下和回溯五年、十年、二十年或者更久远的年月,是否也如荒原上的野草,卑微而蓬勃地生长着。




    “生命如同荒原上的野草,卑微而蓬勃地生长着


    法律人喜欢行吟、思考,且行且思


    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在当下和回溯五年、十年、二十年或者更久远的年月,是否也如荒原上的野草,卑微而蓬勃地生长着。


 



 

    于是,想起了孙志刚,不愿提起但是却不能忘记的一个名字,一个中国人权发展史上永远记得的名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金成吾说,孙志刚案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十年易逝,法律界对违宪审査制度的追问不止。


    孙志刚案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还让一个民族国家在同胞血染法律的时候,开始用法的精神去思考


    在我们的国家里由谁来审查、决断、制裁违宪的立法行为和执法行为


    孙志刚,生于1976年,卒于2003320日,年仅27岁。籍贯湖北黄冈,学成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后就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毕业之后前往单位上岗报到,因初来乍到广州,未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申请暂住证。


    2003317日晚,外出时忘记携带身份证。当晚11点左右,被查验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孙志刚首先被允许向朋友打了一个电话,孙请求该朋友将其身份证送往派出所。可是,当他的朋友带着保人的钱和身份证到达派出所后,不仅被无理拒绝保释且被该所民警拒绝与孙志刚见面。


 



 

    据收容表格上的时间信息表明,孙志刚翌日被派出所民警转送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填写的收容理由是,孙志刚属于三无人员


    “三无人员就是无正常住所,无合法工作,无合法的身份证件,依据《收容遣送办法》符合收容条件。


    而事实上,孙志刚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非当地民警所称的三无人员


    2003320日,孙志刚卒于一家救治被收容人员的医院,见到尸体已是第二日中午。


    最早公布的调查结果宣称孙志刚是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不断深入调査、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整个社会與论对警察滥用公权力的恣意极度不满所形成的强大压力下,官方决定再次开展调查并进行死亡鉴定。


    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志刚是因钝器袭击,被毒打致死,犯罪嫌疑正是收容医院中的护理人员和同房病号。


    广州市公安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员。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樱(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涉案的有六名官员被控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深究孙志刚案引发的悲剧,罪魁祸首无疑是收容送制度。


 



 

    其实,《收容遣送办法》所引发的类似孙志刚案绝非个例,此前也发生过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侵犯三无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但是,伤害不足以致死,且并没有媒体长枪短炮的围追堵截,所以引发的关注有限。


    但孙志刚案一经媒体详细报道,各大媒体遂刨根问底,瞬间曝光了许多类似性质的恶性案件,举国上下对收容送制度深恶痛绝。


    20035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3523日,五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名博士、五名法学家就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未做任何回应


    然而,时隔将近一个月的20036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512日国务院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不好揣度三名博士和五名法学家的上书在这一个月中是否起了作用,但是,结果无疑是好的,这部在特定的历史时间段存在、闯下了无数祸端的《收容遣送办法被送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然而,孙志刚案引发的反思远没结束,它直接指向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一元化,指出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缺失的深刻制度矛盾,意义重大。


    立法机构法学界针对该案的学理反思与制度超越,使得该案的历史意义不单单停留于普通的个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


    金成吾博士认为,判定违宪与否可能有三个标准


    常识标准


    常识,即天理人情。如带点学术色彩的称谓,则叫做自然法


    根据这个社会已约定俗成的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共识,自然人之所以独立,首先在于人人得以控制自己的身体,不被他人以不合理的借口、方式强迫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某个行为,即行动或者不行动的自由


    行动的自由,如迁徒自由,应当属于人身自由的合理延伸。据此常理可以判断《收容遣送办法》对公民行动自由的限制不合理。


    学理标准


    从法律位阶理论出发,下位法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畴,或者做出与上位法相违背的规定。


    宪法规定,涉及公民自由限制与剥夺规则必须由法律来设定,而行政法规及其位阶以下的规范无权染指。因此,《收容遣送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擅自规定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行为,属于违宪行为。


 



 

    法定标准


    法定标准,即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确立的正式标准。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收容遣送办法》对人身自由肆意戕害,与《宪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规定相悖。




原文标题:“违宪审查标准至少有三”:一个不愿提起但是却不能忘记沾血的名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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