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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第一次跨国立法考察始于何时

发布时间:2020-10-10 作者:


    《十二表法》是西方最古老的成文法典,颁布于公元前450年到公元前449年之间。相较于中国历史上最早且可信的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铸于青铜鼎上的《刑书》,《十二表法》晚了将近九十年。




    《十二表法》是西方最古老的成文法典,颁布于公元前450年到公元前449年之间。


 



 

    相较于中国历史上最早且可信的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铸于青铜鼎上的《刑书》《十二表法》晚了将近九十年。


    不过,你可知道,这部法典的颁布,是始于一次史无前例的跨国立法考察。


    在罗马法律史上,似乎从第六任王图利乌斯改革开始,平民与贵族阶级的斗争就初现端倪。


    贵族与平民之间斗争的焦点之一,便是成文法的制定。


    长久以来,由于没有成文法律,平民也无从知悉具体的法律知识,贵族阶层一直恣意妄为且随心所欲地“适用”着他们所垄断的法律。


    公元前462年,护民官特伦提留斯・阿拉斯提议,应设立五人起草委员会来制定法律并公之于众,以约束执政官的职权,防止贵族们滥用法律。


    他认为,正是贵族派阻碍了将规范制定成文的进程,因为他们不愿意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一提议遭到了元老们的激烈反对,尚未形成气候的平民此时在斗争中处于劣势,该平民计划流产了。


    接下来的几年里,护民官反复提出这一提案,并且后来逐渐成为平民与贵族、执政官与护民官冲突的斗争焦点。


    按照狄奥尼修斯的描述,这是一次“祈求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希望根据先辈的传统继续下去”之间的选择与冲突。


    公元前454年,护民官再次提议“停止两阶层之间的斗争,建立由贵族和平民共同组成的立法委员会,颁布对双方皆有益并且使双方拥有平等自由权的法律规范”。


    随着平民阶层的逐渐强大与护民官人数的增多,平民在两个阶层的抗争中不断强大起来。


    迫于压力,贵族阶层不得不作出妥协,与平民达成了如下协议:贵族接受制定成文法且公布出来,但是成文法由他们来制定


    公元前452年,以协调派为首的贵族阶层派遣一个特使团前往希腊学习先进的成文法经验,特别是著名的《梭伦法典》,试图就此调停该冲突。


    一年后,特使团返回罗马,护民官再次提出起草法典的要求,并且选出10个人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以制定成文法典


    这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形态,在法律史上绝无仅有。


    “十人立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同时对人民拥有绝对的权力,其决定不容申诉。


 



 

    他们拥有执政官的治权,正常的宪制、护民官及执法官的任命也暂时中止,所有的地方官员和政治职务也都停职。


    “十人立法委员会”俨然担任起临时“独裁官”的职务。


    提图斯·李维形容道:“城邦宪制再次发生变化,就像从前治权从王手中转移到执政官手中一样,现在这一权力从执政官手中转移到十人立法委员会手中。”


    遗憾的是,虽然平民阶层被宣布可以当选这一职务,但是第一任立法委员会仅仅由贵族阶层组成,而且平民的对立派阿庇·克劳迪掌握了该立法委员会的领导权。


    第一年,“十人立法委员会”公正地管理着共和国,在一年之内就起草好了十表法律


    该法律的目标非常清晰:“十人立法委员会的愿望是制定对所有的人,不分高低贵贱都平等的法律。”


    实质上,这也是平民内心深处最迫切的希望,他们迫切地希望与旧的政治体制彻底决裂,期盼编纂有益于所有市民的法律并且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十人立法委员会”将制定好的法律在广场上公布听取意见,并在修改后提交百人团民众会议表决,最后被雕刻在10块木板上树立于罗马中心广场公之于众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被认为并不完善,公元前450年又选举出了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原来的委员会成员只保留了主席阿庇・克劳迪


    新的委员会起草制定了另外两表法律。


    虽然领导权还是掌握在以强硬著称的克劳迪为首的贵族手中,但是这一次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增加了少数平民。新增的两表法律也很快得到了民众会议的通过。


    这就是西方法律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产生的过程。


    作为最初期的法典编纂,《十二表法》只是简单地将之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从希腊借鉴的优秀经验进行筛选和整理,并没有太多的创造性,否则也不可能在短暂的两年内就成为“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渊源”


    从内容上来说,这部法典仍然保留着远古社会习惯法的残存,具有古代法典的残暴性格和封建特征。


 



 

    例如,《十二表法》保留了之前严苛的债务制度:


    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Tab3.3)


    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国家成杀死之。(Tab36)

 
    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Tab.3.7)


    同时,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也被纳入其中,如: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Tab.82)


    但是,也允许以财产刑逐步替代身体刑,例如,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对人施行其他暴力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Tab.8.3-4)


    《十二表法》开始以公权力限制长久以来在家庭内部至高无上权力的“家父权”


    例如:家子终生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可监管、殴打、使作苦役,甚至出卖或承死;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Tab42-3)


    较之《梭伦法典》《十二表法》还制定了一些更人道和近代化的规定:


    如在第十表规定了“下葬”的相关法律规范,例如: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Tab.10.1)


    未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60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Tab.10.10)


    意大利现行法中也有同样主题的单行法规定,可谓由来已久。


 



 

    其中最有意思的一条规定应该是关于对现行盗窃非现行盗窃的惩罚。


    例如,正式搜查物时,搜查人应赤身裸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搜出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Tab.85)


    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物的罚金。(Tab.86)


    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是否成为现行犯取决于发现犯罪的方式。


    但是《十二表法》似乎更注重对法律效果的维护


    因为按照其规定,不仅仅是正在实施犯罪时被发现,即使在犯罪后以一定的形式被发现的犯罪,也可以被认定为现行犯。


    搜查人只以亚麻布围腰搜查,可能更多的原因还是表明自己的清白和对犯罪的确信指认。




原文标题:《十二表法》:第一次跨国立法考察始于何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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