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和解程序为什么在法庭被拒绝”的
法律咨询意见
读者朋友你好!
“刑事和解程序”是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个特别程序,适用的法定条件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案件。
至于来信中反映的“刑事和解程序为什么在法庭被拒绝”的问题,由于情况不详,只能作一般性解答。初步分析可能是因为被告人尚未认罪、或者尚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者被告人是累犯等不符合法定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等。
当然,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申请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于决定不适用这一特别程序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立法网法律顾问 孙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1811123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