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笔写下“农民采野草下狱”几个字,小编自然想起那几句古诗:“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然而,“此草”非“彼草”。几天来,與情汹汹,好像小孩子的脸,一日几度变迁。
一说检察院“小题大作”,二说政府“不教而诛”,三说法院“无的放矢”,四说立法机关将“此草”作“彼草”,没有把“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开来……
小编却想,为卢氏县检察官点3个“赞”!
一赞卢氏县检察官忠于职守,“虽九死其犹未悔””。
君不见,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于欢“因孝获罪”,聊城检察官在哪里?山东检察官又在哪里?
检察不“察”,“执法必严”不就成了一句空话。若不是與情大潮捲来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岀手,“辱母杀人案”何以能风平浪静,重归司法救济之辙!
二赞卢氏县检察官为国立信,“衣带渐宽终不悔”。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是主要的缔约国之一。国际公约,重在一个“约”字。泱泱大国,签约而不守约,有何脸面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国家林业局“蕙兰不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说,牵岀国际公约与国内法效力关系的争议。还不如说,这是国家林业局的诿过之说!
中国政府已公开签约,确认蕙兰属于濒危野生植物需要重点保护,而其行政主管部门却迟迟不将蕙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究竟属于谁之过?
还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位卑未敢忘国忧”,将蕙兰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加以重点保护,在全世界人民面前,保全了中国政府的信誉,小编何敢不赞!
三赞卢氏县检察官处之淡定,“千帆过尽终不悔”。
面对汹汹與情,卢氏县检察院“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
先由《环球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推出事实,说农民“无章间采挖了三株野草”实属“有意”,继又“旧闻重提”,向公众展示2007年卢氏县盜釆野生蕙兰获刑的判例和依据。
“气如兰兮长不改,心若兰兮终不移”。
愿我们的人民检察官们,犹如“蕙兰”一般,始终以“人民的名义”,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天下幸也,百姓幸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