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妨碍、阻挠或拒绝监督检查等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从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获悉,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24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消息。条例规定,除了财政收入的征收、票据管理情况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财政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之外,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等,都属于财政监督范围。尤其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都纳入监督范围,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整个预算管理过程。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监督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妨碍、阻挠或拒绝监督检查等拒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文主持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