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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为武汉“政协麻将提案”点赞!

发布时间:2017-05-23 作者:


    近年来,在巴蜀坊间流传着一条未经考证的传言:

 

    某领导下乡视察时,发现路边一群退休人员模样的人蹲在地上玩扑克,每个人的面前都堆放着多少不等的散碎纸币。

 

    领导上前问道:“你们在干什么呢?”一旁观者头都没抬答道:“斗地主。”

 

    领导抬起下巴指着地上的散碎纸币道:“你们不知道赌博是违法的吗?”

 

    一个正在出牌的大爷眼都没抬开口骂道:“关你锤子事!”

 

    领导恼羞成怒,马上让县委书记通知公安局长“严肃处理!不然,就处理局长!”

 

    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猜得到:骂人的和其他“斗地主”的被治安拘留了。

 

    如果确有其事,而且如果此事发生在武汉,可能就不会是这样的结局了。

 

    因为按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政协麻将提案”的答复,公安机关在处理时的思路一定是这样的:

 

    首先确定参与“斗地主”的人的关系是不是“亲属”?如果是亲属则在所不咎;

 

    其次,如果不是亲属,且带有少量财物输赢,则审查判定参与者人数是否满十人、人均赌资是否超过1000元?

 

    最后,对于参与者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的,认定其属于“麻将娱乐”,不予处罚,否则,则给予治安处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还真应当对政协委员许方辉律师的建议和武汉公安部门的答复点个赞!

 

 


 

    因为,比起目前备受诟病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执法等“乱执法”来讲,武汉公安部门通过事先划定“麻将赌博”与“麻将娱乐”标准的做法,是完全符合中央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也是符合公开透明、阳光执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至于有的同志担心(见之前立法网《令人啼笑皆非的“政协麻将提案”答复:不靠“法”焉能靠“谱”》一文)的问题,诸如对“亲属”如何界定(其实刚刚公布不久的《民法总则》和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台湾同胞”到大陆后是不是“亲属”、“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作何解释?是否包括“银行卡、信用卡和其他卡以及随身携带的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等问题,其实都只是一些假设,不是真正的问题。

 

    在“麻将赌博”与“麻将娱乐”的标准已经公之于众的情况下,相信只要是思维正常的当事人,都不会去钻牛角尖并以身试法的,就如同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在生活习惯中就已经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了座右铭倍加遵守――因为一旦“酒后开车”被逮住,不论是认定为“酒驾”被治安处罚,还是“醉驾”被定罪判刑,都无一幸免,这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如何理解均没有解释,而这类问题应属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等,小编的看法正好相反:

 

    正是因为“上位法”没有规定,而有关打麻将、斗地主之类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又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

 

    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既不能放任自流一概不管,又不能像前述案例那样将仅仅是散碎纸币的“斗地主”的退休人员也统统“关起来”走向极端,武汉市政协将委员提出的提案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根据没有数额规定的立法精神并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划定本地认定这类行为是否违法的界限,有何不妥?

 

    至于划定的这个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处罚人员的范围是宽了还是窄了等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则是可以在试行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的。

 

    直到什么时候条件成熟了,地方部门规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再进而上升到全国统一立法,那自然就应当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不在话下。

 

    到时候,小编还主张对武汉政协、政协委员许方辉律师和公安机关点上更大的一个赞!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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